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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判决“修饰”的面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8:57 法制日报

  揭开判决“修饰”的面纱

  陈虎

  清代文人袁枚在他的笔记《子不语》中讲了一个清朝官场上广为流传的笑话:乾隆年间,河南商丘县知县向上级申报某一案件时,在处理意见中写有此案“毫无疑义”四个字,

没有想到河南省最高司法官按察使看到这四个字后大为光火,“一个小小的知县就把自己的判决说成是毫无疑义,那我这个堂堂四品按察使还怎么批示意见?”于是,下令将商丘县刑房书吏抓起来,枷号示众。商丘知县见状早已吓得屁滚尿流,急忙把“毫无疑义”改为“似无疑义”,再次上报,又拿出了一千余两银子打通关节,这才安然渡过难关。这就是官场上“一字千金”的由来。可见,封建时代的法官要想仕途平坦,这遣词用字是要字斟句酌的。

  然而事物总有两面性,误用一字能失千金,反过来,巧用一字却往往能给这些封建官员们以更大的好处。有这样一个故事:某甲系当地富户,平日里飞扬跋扈、横行乡里,一日与人争斗之中持铁锨猛击乙头部,致使乙当场死亡,甲被判死刑。之后,甲的家属一边上诉一边四处请托送礼,希望二审州官能够网开一面。在令人垂涎的贿金面前,州官开始盘算如何既为被告开脱罪责,又不致引起更大的民愤。他将原审判决书“用铁锨致乙死亡”加了一笔改为“甩铁锨致乙死亡”,一字之改,案件性质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本来性质严重的故意杀人变成了过失杀人,从而为进一步枉法裁判作了一个极为“巧妙”的铺垫。

  在司法实践中,不只是改动一个字可以达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秘密,有时对于词语的精心选用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如一份刑事判决书这样写道:“王某跟胡某去过杀人现场。”这句话中用了一个兼类词“跟”,它既属于介词,也属于连词,判决书中的“跟”如果看作连词,则主语就是“王某跟胡某”这个词组,因而,“王某”就是杀人嫌疑犯之一,而它如果在句中是做介词使用,“王某”就是主语,“跟胡某”就是状语,表示跟随的对象,那么“王某”充其量就是个从犯。正是由于“跟”具有这种语义的模糊与两可,法官才选用了这个词而没有用有确切含义的连词“和”,从而为后面的定罪量刑埋下了伏笔。可见,在当事人对于事实认识或主张存在较大分歧而法官又无力查证时,法官在判决书认定案件事实时往往利用语言的不确定边缘和“可疑的半影”,采用漠视法律语言固有涵义的模糊表述,借以偷换判决立足的事实基础,使判决获得“合法性”。又如在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原告诉称被告抄袭剽窃其作品,而被告则辩称自己只是“使用”、“引用”,在双方均无确凿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为了绕开这一事实争议,法官在判决书上判被告败诉的同时又将被告人的行为描述为法律含义极为模糊的“抄用”,以“抄用”一词来描述被告的行为,而又以“抄袭”来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这种在事实和法律上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正是判决文书中模糊措辞的恶果。法官在这里明显违背了法律领域中选用词语的规范,模糊了事实争议。

  正像本文提到的几个事例一样,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已经掌握了一整套对判决加以“修改和掩饰”的技巧,它是法官在错误判决或可能发生错误的疑难案件的判决中为了掩饰“非法判决”而披上的一件“合法的外衣”,以期减轻判决后民意的压力并增进判决的合理性、可接受性和社会认同感,但是与此同时,类似上述的判决“修饰”艺术也极易为枉法裁判提供种种托词和借口,成为司法腐败的通行证。在掌握了暴力技巧的人手里,纸片也可以变为利刃,作为一种暴力符号的语言,一样可以用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如何揭开判决“修饰”的面纱而去探寻其内在的合法品性才是防止“判决腐败”乃至司法腐败的灵丹妙药。(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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