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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8:57 法制日报

  本网哈尔滨7月19日电 李丹记者郭毅“公章一戳,人民币拿来”,行政事业性乱收费,一直是社会收入分配领域的一颗毒瘤,一些组织、个人均借以大肆“圈钱”。记者今天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为行政事业性乱收费戴上了“紧箍咒”。自施行之日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将受到严处,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将被开除。

  《监督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国家或省、市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以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强制商业保险、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违法强制要求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或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检查评比、协会收费,不履行法定职责只收费不服务等乱收费行为,有关部门将责令违法单位限期将非法收费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处分等。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专家指出,哈尔滨市出台的《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将阳光打在了收费者的脸上。此举开全国先河,并将有效地刹住行政事业性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三乱”现象的滋生蔓延。(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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