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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V为名誉而“战”反告唱片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9:06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朱勇)

  就在唱片公司状告娱乐公司擅自使用MTV等作品,并向其索取巨额使用费在本市一中院二中院一审中获胜的同时,本市30家娱乐单位也针锋相对地开始了反击。他们以唱片公司“滥”发律师函并在媒体肆意炒作此事损毁了公司名誉为由,将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正东唱片(香港)有限公司、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天为律所、北京盈科律所、上海天闻律

所6家单位告上法院。昨天,二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娱乐公司的代理律师吴冬称:“自2004年3月起,新力唱片、正东唱片就委托天为律所、盈科律所和天闻律所陆续向麒麟公司等数十家娱乐公司发出律师函,声称娱乐公司擅自使用MTV侵犯了唱片公司的著作权。此外,唱片公司还持续性地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称娱乐公司侵权。致使30家娱乐公司的名誉受损。”为此,30家娱乐公司强烈要求法院判决6被告停止侵权,在国内著名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01万元。

  对于原告之说,唱片公司、国际唱片业协会和3家律所一致认为,这完全是娱乐公司无理取闹滥用诉讼权利的表现。他们表示,发律师函完全是点对点的,也就是每一封律师函都只发给具体的娱乐公司,而从未向第三人透露;媒体的报道只是媒体自身行为,和被告方毫无关系。而最关键的是他们发律师函只是为制止娱乐公司的侵权。

  此外,6被告着重指出,一中院以及二中院在之前对正东唱片、新力唱片状告钱柜等案件中的判决,已足以认定被告是在进行正当的维权,根本谈不上侵犯娱乐公司的名誉权。

  娱乐公司提出新证坚称MTV不是作品

  庭审中为了支撑自己的诉讼请求,娱乐公司拿出国务院以及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规定做杀手锏,坚持认为MTV音乐制品不享有著作权。他们说,根据1995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对音像制品进口登记批号做了规定。可看出MTV应被定为“音乐制品”,是不存在“放映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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