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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华侨状告广州国土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9:06 南方日报

  签了一纸公告60年祖屋就被拆毁?

  加拿大华侨状告广州国土局

  本报记者 李静睿 实习生 王勇

  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大马站38号的房子,对今年已经95岁的黄梅侠来说,有着比一幢房子更为特殊的意义——她的先生云镇辉去世前留下遗嘱,她要“给子孙后代在祖国留下根”,正是因为如此,云家在海外的40多人始终不能接受越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越秀区国土局”)将其祖屋收回并拆迁的事实。在状告区、市两级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双双败诉后,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二审,黄梅侠的女儿、年过六旬的云贞芳特意从加拿大回国出庭。

  云家老屋60年沧桑

  据云贞芳介绍,其父亲云镇辉原为国民党军部高参,抗日战争时期曾率领部队在江西万家岭、大洼脑战役中痛击日寇,抗战胜利后奉命前往海南岛接受日本投降。1946年,云家用侨资购买了大马站38号房屋。在1948年到1958年间,该房屋一直用于经营“万记”旅店,经营面积为305平方米。

  1958年,该屋因商业用途而接受私房改造,由政府经租,从那时起至1964年,屋子仍然被用于经营旅店。1964年后,房屋虽然不再经营旅店,但依然出租给他人,经营制面工厂、仓库等。1990年1月和1995年8月,越秀区房管局先后将该屋前后两座发还给云家。也就是在这段时间,云家四十几口人先后移民至加拿大,无一人留在国内。1994年和2000年,越秀区国土局将房地产证发给黄梅侠,但将房屋登记为住宅,而非商业用地。

  两个不能忽略的细节

  2003年11月26日,区国土局发出公告称,因城市建设需要,决定收回越秀区西湖路大马站东侧28至44号地段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4年3月左右,黄梅侠的儿子从加拿大回国签收了公告,2004年11月30日,在双方尚未签任何拆迁和约的情况下,房屋被越秀区国土局拆毁。

  2004年12月,黄梅侠将市国土局起诉至越秀法院,要求撤销其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并将该房屋变更登记为商业用途——按照相关规定,在拆迁补偿时,商业用地与居民住宅在补偿金额上有极大差异。

  “危房改造”还是“拆危改绿”?

  按照广州市规划局2003年11月对案件涉及地段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这些房屋被拆迁后,应该“按照危房改造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广州市国土局于2004年8月22日在媒体发布的公告上,也说明这是一个“危房改造”工程。仅仅5天后,市国土局又在媒体上发布更正,将原公告中的“腾出土地兴建危房改造工程”改为“兴建绿化广场”。

  云贞芳告诉记者,祖屋修建多年,的确已经破败不堪,房屋分为前后两座。在1994年,市国土局将前座发还给云家后,他们已经对房子进行了改造,“后座只占房屋总面积的很小一部分,我们虽然也想一起进行改造,但那个时候该地块还被政府划红线征用”。云贞芳同时质疑,明明是以“危房改造”来规划立项,仅仅5天后就变更为“拆危改绿”,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

  子孙觉得愧对老人

  一审开庭时,市国土局对云家提出的变更登记要求曾辩称,云家的祖屋自1953年以来所有的产权证均记录房地产用途为“宅”,因此按照住宅进行登记是理所当然的,越秀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也支持了这一说法。

  云家对此解释却并不满意。云贞芳说,以前的契证地目有一栏有“宅”和“地”之分,其中“宅”是屋之意,可以为住宅或者商铺。对房地产性质区分为住宅和非住宅,并分别登记,是上世纪90年代才出现的做法,因此市国土局的解释“不合历史事实”。

  在昨日庭审中,市国土局坚持认为,其拆迁行为均合乎程序,在补偿方面,他们认可的补偿金额为1815700元,同时因为云家是华侨,可在此基础上增加20%。

  云贞芳当即表示拒绝。她称,拆掉祖屋本非云家所愿,而即使要进行拆迁补偿,也应在就近地段购置回同等面积、同等条件的商铺,或者在大马站等地建回相同面积的房屋做补偿,如果赔钱,价格则应是之前商业机构评估的990余万元。

  云贞芳告诉记者,他父亲当年希望在祖国留一个根,可以让后人回来经营、置业,但现在祖屋已变成一片草坪,“我母亲至今还不知道这件事,我们子孙都觉得愧对家中的老人”。

  政策链接

  广东省拆迁侨房相关规定

  依法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需要拆迁华侨房屋的,必须与被拆迁的华侨房屋业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准拆迁。

  拆迁人与业主应共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拆迁华侨非住宅房屋,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在新建非住宅房屋中调换相同建筑面积的,不作差价结算;调换非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足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原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同类用途的商品价格结算;调换非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调换新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同类用途的商品价格结算。

  拆迁华侨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业主要求作价补偿的,按照所拆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折合成新结算,或者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参考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给予评估,采用的结算方式由业主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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