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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有罪推定是“首凶” 湖北荆门首次公开总结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9:29 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武汉7月19日电 在19日召开的“湖北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荆门市政法委首次公开总结了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总结称,佘案的发生,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诸多主观原因:

  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一是没做DNA鉴定,公安机关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二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佘祥林采取了强制措施;三是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

择有罪供述;四是法医鉴定有误;五是在起诉和审判时只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解。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接受监督意识不强;检察机关对侦察诉讼活动监督不力,未严格行使法律监督权;审判监督不够,忽视了佘的长期申诉;党内监督不严,市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提请协调佘案研究不够,把关不严。再次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一是对证据收集不力。二是存在超期羁押、办案超时限和单人取证等问题。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一路过关,环环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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