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章被拒发合格标志 广州一车主状告车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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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9:40 法制日报 |
广州一车主状告车管所 本网广州7月19日电 李桦 黄俊杰记者游春亮今天下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广州一车主起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行政案件。该车管所因车主的汽车曾有过交通违章记录,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被车主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双方遂对簿公堂。 车主谭驰于2005年5月31日携带其小型客车的行驶证、汽车安全检测报告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正本到上述车管所属下的东山分所申请汽车检验合格标志,但车管所却拒绝履行职责,给他一份退办通知书,要求他把违章处理完毕,再回来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谭驰认为,车管所退办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直接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他认为,车管所因原告的汽车有违章记录没有处理,进而拒绝发给检验标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他将车管所告上了法庭,并提出要车管所发给其汽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诉讼请求。 车管所则在法庭上辩称,不予核发检验标志的行为是该所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该所在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过程中,发现该小型客车有四次交通违章行为,均无法通过计算机系统网络登记,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条款,决定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遂出具了《退办通知书》。该车未能办理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是由于谭驰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存在造成的。因此该所认为其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 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