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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独董制度完善需公司案例及司法实践推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9:4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0日电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昨日表示,从发达国家公司的具体实践来看,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有必要的。但是,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缺陷,要想让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作用,必须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来完善这一制度。

  吴敬琏指出,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需要具体的公司案例及司法实践推动。他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加大独立董事在相关领域的主导权。如在独立董事提名方面,目前独立董事提名大多受上市公司大股东左右,可考虑将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转交给提名委员会,而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要高于1/2,这样一来,有助于从制度层面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二,完善法律配套环境,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吴敬琏表示,如果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公司董事,不能履行勤勉尽职的要求和诚信义务,则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吴敬琏特别强调,应尽快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也就是说,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未能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第三,独立董事的人选可以考虑引入市场化机制。上市公司可以考虑通过专业的咨询公司、猎头公司,物色专门的独立董事人选。这样可以避免大股东任人唯亲。吴敬琏称,这样的咨询公司一定要通过市场竞争,在业内形成权威性、专业性,并建立独立董事人选的征信系统,进而形成真正具备独立性以及专业能力的人员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有助于上市公司价值提升的局面。(记者袁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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