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北京改烟花爆竹"禁改限" 乱放鞭炮最低罚款5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0:32 国际在线

  昨天上午,为期四天的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开幕。备受关注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在会上进行一审。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在会上对烟花爆竹修改草案做了详细说明,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也对草案提出了“未满14岁应在成年人看护下燃放烟花爆竹”等九大修改意见。

  放炮时间延至正月十六

  据马振川介绍,放宽对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限制是草案的主要变化。草案规定,在五环路以内,允许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期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节日、庆典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五环路以外为允许燃放区,限制范围比过去缩小了。

  区县可自行划定禁放区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等七类重点场所禁放区,法规还赋予了市和区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其他禁放地点的决定权。

  市内严禁生产烟花爆竹

  马振川介绍,本市只有一家生产厂即北京礼花厂,因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已于今年停产。草案明确规定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中小学生要有燃放教育

  草案还明确规定,居民小区可依法召集会议,就居住地是否禁放进行协商,中小学校要对中小学生做好安全燃放的教育。

  关于九项修改

  对北京市政府提交的关于《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了九项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1、儿童放炮要有成年人看护

  【修改内容】草案第十四条当中增加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保护规定,建议增加“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在成年人的看护下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作为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

  【原因解读】据统计,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所引发的伤人、火灾等事故中,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很高。因此,应当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燃放行为进行规范,尽可能避免伤人、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2、罚款最低额提高至50元

  【修改内容】建议草案第十六条提高对个人违法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罚款的起始数额。

  【原因解读】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对违法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罚款的起始数额20元太低,建议将20元提高到50元。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条例”应改叫“规定”

  【修改内容】建议修改法规名称,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改为《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原因解读】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技术规范,这项法规的名称应该叫“规定”。1993年禁放法规名称叫“规定”,为了保持连续性,建议将法规名称改为《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4、立法目的是加强管理

  【修改内容】建议在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内容。

  【原因解读】这项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如果不明确规定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内容,就无法完全体现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也不能与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相区别。

  5、烟花安全增加“储存”内容

  【修改内容】建议在草案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增加烟花爆竹“储存”的内容。

  【原因解读】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应当包括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等五个主要环节,储存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草案对此也提出了要求。

  6、主管部门应明确为公安机关

  【修改内容】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并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为公安机关。

  【原因解读】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但是没有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这不利于政府各部门执法,也不便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应明确公安机关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

  7、可燃放爆竹规格品种应明确

  【修改内容】建议草案中增加由市政府确定允许在本市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

  【原因解读】草案只规定了销售单位应当采购、销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而没有规定允许在本市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的内容。这不便于市民的选择、购买,也不能有效控制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流入。

  8、统一包装防烈性爆竹流入

  【修改内容】建议草案中增加烟花爆竹包装的规定。

  【原因解读】为了加强对本市允许流通的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以及超标烈性烟花爆竹流入本市,草案应增加烟花爆竹包装规定,即本市许可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统一、分级包装。包装纸应当透明,统一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等。

  9、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

  【修改内容】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

  【原因解读】对烟花爆竹经营工作需要进行细化,做出具体规定并提出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并由市安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商店销售。

  来源:京华时报(来源:国际在线)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