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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探索立法应予借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1:29 法制日报

  探索二 法院试点开展委托调查令制度

  探索三 检察院落实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权

  探索四 公安推出律师介入公开复议案件制度律师法执法检查 本报记者 郭晓宇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组开展了对北京市的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中发现,北京市公检法司等部门为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立案难、执行难、调查取证难等有关问题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一些具体问题已经或者正在解决之中。今年4月,北京市委市政府转发了《市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其中专门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出了具体要求。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贯彻实施以律师法为核心的律师法律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市司法局先后与市检察院反贪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与市公安局沟通、协调解决了外省市律师进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审核手续的问题;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和出具户籍证明材料的程序规则》;与北京市公、检、法、安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极采取措施,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各项权利。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高院下发“六条禁令”,加强对法官的纪律约束和严格管理。市高院还下发文件,取消对律师进入审判场所的安检,并要求各法院设置阅卷场所、更衣室等,为律师参加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去年8月,市高院试点开展委托调查令制度,明确规定在案件执行阶段,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此举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遵循“尊重、理解、协调、配合、制约”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做到“应见必见”、“应听必听”、“应看必看”,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从制度上予以规范。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有关部门配合,认真研究证据展示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寻求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制定证据交换规则,与25家律师事务所签订证据交换协议;西城区检察院制定诉前证据交换制度,在决定案件是否起诉前即与辩护律师交换证据信息。这些探索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积极意义。

  北京市公安机关将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当作提高办案质量的动力,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程序规定,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落到实处。他们在全国率先推出律师介入公开复议案件制度,进一步拓展律师的执业空间。北京市公安局还在全国公安机关率先推出劳动教养案件公开聆询,并在聆询过程中引入律师为拟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辩护,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执法检查中,律师们希望,对于公、检、法、司各部门在贯彻律师法过程中的一些经过实践检验获得良好效果的有益尝试,应该通过修改相关诉讼法和律师法,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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