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租房屋不分用途 均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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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3:26 国际在线 |
国际在线成都7月20日消息(记者周平郑轶):从即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不再区分房屋用途,一律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昨日,成都市地税局发出《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降低了居民出租房屋作商铺等用途的税负。 据了解,此政策出台之前,成都市对个人房屋出租用途作为住房的,其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个人出租房屋用作居住以外的用途,如商铺、库房等,其个人所得税税率 为20%。按照新的税率,以成都某小区居民将房屋出租做商铺为例,业主收取月租金6000元(假设没有发生修缮费用),按个人出租房屋非居住用途纳税,应缴个人所得税374.7元,比原来少缴374.7元。(来源:国际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