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成都出租房屋不分用途 均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3:26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成都7月20日消息(记者周平郑轶):从即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不再区分房屋用途,一律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昨日,成都市地税局发出《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降低了居民出租房屋作商铺等用途的税负。

  据了解,此政策出台之前,成都市对个人房屋出租用途作为住房的,其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个人出租房屋用作居住以外的用途,如商铺、库房等,其个人所得税税率

为20%。按照新的税率,以成都某小区居民将房屋出租做商铺为例,业主收取月租金6000元(假设没有发生修缮费用),按个人出租房屋非居住用途纳税,应缴个人所得税374.7元,比原来少缴374.7元。(来源:国际在线)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