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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决策有了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3:52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济南7月19日讯(记者王开)日前,省民政厅出台《山东省村民会议议事规则》,对涉及村民村务重大事项决策进行了明文规定,指出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一致、民主协商、公平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等原则。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参会人数需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

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其中,农业税费改革后,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计划生育落实、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方可办理。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除了村民会议外,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可进行村务公决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公决以户为单位投票决定村务大事。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会议的补充,不能完全代替村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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