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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被盗谁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5:32 宁夏日报

  汽车在小区被盗,业主认为小区保安没有尽到看管义务,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认为所签的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公司有车辆看管义务,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很是冤枉,到底谁有理,请看本期讨论。

  回望案件:2003年10月20日,家住银川兴庆区东安小区的业主冯某下班后,因自有车库门锁被堵,便将红旗牌轿车停放在车库外,并未将情况告之公司,第二天一早,冯某发现

轿车被盗,随即报案,警方在侦查中,公司门卫韩某证实,21日凌晨2点多,冯某的轿车要外出,保安认出车是冯某的,询问开车人与冯是何关系,开车人自称是冯某女婿,随后保安打开小区大门将车放行。案件在侦破中,已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冯某原雇佣的司机,目前尚未缉拿归案,被盗轿车未追回。2004年2月冯某将翠东物业公司和小区的开发商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轿车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

  兴庆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冯某与翠东公司,无论是在物业服务关系中,还是冯某临时停放轿车,双方都不存在轿车的保管合同关系。同时公司在物业服务上已尽到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或违约行为,所以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冯某不服,又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04年11月23日判定认为,翠东物业公示的《小区机动车管理规定》已约定“车辆进区领卡,出区交卡”,但在实际中没有严格实施,造成业主车辆被盗,所以应承担一半责任,故一次性负清70260.5元。律师观点

  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维同认为:小区停放车辆,有的采取“泊位证”,有的以保管合同出现。前一种类似租赁场地,本案中如果双方在物业合同中没有约定看管轿车的义务,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责任。《小区机动车管理规定》是一种准合同行为,即业主一旦接受该规定,物业公司就要承担超越物业合同之外的义务,而业主(还有外来车辆)并无任何约定义务,这对物业公司来讲风险很大。如果能就车辆看管另行特别约定,即有合约者采取“领卡”、“交卡”,并严格执行,无合约者则物业公司不承担看管义务,赔付风险自会降低。方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

  翠东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三个原因: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有保管的义务。第二、冯某的车自行放在停车场,没有告之保安,所以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第三,翠东公司尽到了一般安全防范责任,即询问,登记等。

  由于翠东物业是三级资质单位,负有对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维护的责任,让一个收取泊位费的公司对车辆失窃承担责任,在如今原本车辆看管费就很低的情况下,实际上违反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这对举步为艰的物业管理行业来讲是一种打击,这种赔偿的认定方式势必导致,一些物业公司不敢承担过多责任,从而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实际上真正利益受损的还是广大业主。

  本报观点:小区内业主财产被盗、人身受到伤害,这些损失谁承担?业主认为,自己缴纳过保安费、停车费等,物业公司就该保证业主人身、车辆等财产的安全,就要承担意外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业主缴纳的几百元停车费,仅仅是场地使用费,要承担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损失,显然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但是物业公司如果为小区投保公共责任险后,业主和物业公司不必为此争论不休,业主损失可由保险公司来埋单。公共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在各个固定场所或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疏忽或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的赔偿金,以及诉讼和抗辩费用。物业公司购买此类保险后,业主在该物业公共区域发生意外,便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报记者魏巍新闻来源:华兴时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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