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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学校学费收入的10%必须用于资助贫困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7:37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7月20日电(记者刘媛媛)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日前对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必须将学校学费收入的10%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近日明确规定,为帮助贫困学子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广西要求各高等学校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各高等学校为学

生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有关部门、单位向学生收取的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自治区内各高校尽快受理学生贷款的申请,各市属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要在2005年年底前按新机制启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同时严格规范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收费项目,其中不准向学生收取23项费用。包括高校毕业生培养补偿费、改派费、转专业费、赞助费等费用不准收取;毕业生因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教材费等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违反规定不清退或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厅长余益中表示,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后,自治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高等学校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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