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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损害 被帮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21:24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7月20日电(杨金志、张志慧)上海的殷先生在一次义务驾驶中发生车祸,造成高位截瘫的严重后果,在无法获得其它赔偿的情况下,他向搭载的4位职工及其单位提出了索赔要求。日前,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职工所在单位被判赔偿殷先生经济损失的30%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2003年9月,上海一家工程公司通知在安徽某工地工作的4名职工回沪开会,为了方便

起见,四人与在工地上承包工程的同为上海人的殷先生商定,由殷先生开车送四人回沪。晚上9时30分,车辆行驶在沪宁高速公路上时,殷先生操作失误,车辆方向失控撞在公路隔离栏上,车上五人均受伤被送往医院,驾车的殷先生伤势最为严重,经鉴定属颈椎损伤导致高位截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

  4位职工回沪开会因系职务行为,经单位申请获得了工伤赔偿,而殷先生既不是工程公司的职工,又被认定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无法获得任何补偿。但是,殷先生认为,自己是好心送工程公司的4名职工回沪才发生车祸的,4名职工以及工程公司应当对自己作出补偿。于是,遭受了身体和经济双重创伤的殷先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四人及工程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69万余元。

  庭审中,工程公司辩称,公司虽然通知了沈某等四人回沪开会,但是他们持有公司发放的火车乘车证,四人可以免费乘火车回沪,公司并没有请殷某帮忙开车,殷某发生事故系个人事故,不同意支付赔偿费用。4名职工辩称,殷某的损害后果是自行造成的,不是他们所致,而且他们也是车祸发生的受害人,请求法院驳回殷某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殷某因驾车无偿接送被告工程公司的4名职工回沪开会,与工程公司之间形成帮工关系,殷某在帮工途中发生车祸致伤,被帮工人工程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本案是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殷某作为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致使发生事故,殷某应自行承担主要的责任。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工程公司赔偿殷某经济损失的30%(19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1.5万元。4名职工属履行职务行为,对殷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接受“助人为乐”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这意味着,接受义务帮工在法律上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被帮人将对自己接受帮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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