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法院应帮当事人少跑冤枉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23:33 红网

  红网『字体: 大 中小』据7月19日《新京报》报道,河南消费者孙国胜父子在京对雀巢的四次起诉,均以失败告终。但是,这并非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相关诉讼实体部分的裁判,而是审查孙氏父子诉状后做出的程序性裁定。回顾孙氏父子四次起诉的过程,笔者认为,相关法院有能力也有义务在审查起诉中对原告进行必要的提示,尽量帮助他们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其因诉讼常识不足而浪费宝贵的精力与金钱,这也是司法为民的题中应有之义。

  据报道,6月15日,孙国胜第一次和儿子孙兢到海淀法院递交诉状时,法官以一个案子不能两原告为由,让其父子分开起诉;次日,孙氏父子再次到该院起诉,第一原告为孙国胜,第二原告为孙兢,其中21项诉讼请求直指雀巢标示不规范等问题。法院认为,诉讼请求中的19项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不符合立案条件;7月8日,孙氏父子第三次起诉时将法院换到北京市一中院,以孙兢为原告,孙国胜为其委托代理人,诉讼请求缩为6项,将瑞士雀巢总部和雀巢中国总公司同列为被告,由于无法查实瑞士总部的地址、电话和法定代表人名称,不能规范书写起诉书,市一中院未收其诉状;当天下午,孙氏父子告了第四状——孙国胜再次来到海淀法院,起诉双城雀巢有限公司和海淀超市发超市,法院收下诉状并让他去银行交纳50元诉讼费,要他7月11日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但孙国胜9日便回河南了。7月15日,他接到海淀法院的特快专递,称其未办理诉讼费交纳手续,而且送交的起诉书不合格,要求他一周内到法院修改起诉书。不料,7月18日海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孙兢的起诉,理由是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能够支持其诉讼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据佐证,所诉缺乏相关事实依据,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综观海淀和北京市一中院审查孙氏父子起诉的过程,笔者可以看到,尽管两法院每次对孙氏父子起诉的审查意见都合乎法律程序的规定,但是,这些对同一诉讼的审查意见之间缺乏方便普通当事人诉讼、贯穿始终的服务与提示,其中,孙氏父子三登海淀法院门槛,三次得到不同的提示与建议,那么,法院就不能把这些提示和建议一次告诉孙氏父子吗?

  对于绝大多数诉讼当事人来说,他们是法律方面的外行,对诉讼程序的规定更加陌生。因此,无论是从司法为民的宗旨还是从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来看,审查起诉的法院工作人员给民事诉讼原告必要的提示都很有必要。全国法院业已实行的诉讼风险提示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基于上述考虑。因为我们的各级各类法院和西方国家的法院不同,在“法院”前面冠有“人民”二字,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也是人民法院忠于法律、为人民服务的过程。

  以孙氏父子在海淀法院的起诉过程为例,如果报道无误,那么,该法院完全可以在初次审查其诉状时就将原告分立、办理诉讼费交纳手续、诉讼请求的证据支持等方面的要求一次性告诉当事人,而不必让他们在第三次来到该法院后,正要委托律师到法院修改诉状时却得到一个不予受理的裁定。

  给当事人以必要的诉讼常识提示,较之发给其一张最高法院统一印发的诉讼风险提示书要多费一点儿时间,无疑会增加法院有关人员工作量,但是,这肯定会大大减少当事人的无谓精力和金钱浪费,也会通过让当事人少跑冤枉路而减少法院的重复审查诉状的工作量,进而提高办高效率。希望各级各类法院能设身处地多替当事人着想,多为他们做些提示性的法律服务工作。(稿源:红网)(作者:江南雨)(编辑:潇湘行)(2005-7-1818:45:43)(2005-7-169:29:20)(2005-7-15 14:25:32)(2005-7-119:16:49)(2005-7-100:01:50)(2005-7-7 11:36:30)(2005-7-216:21:53)(2005-6-2518:50:38)(2005-6-25 11:12:58)(2005-6-250:07:35)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