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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没办错案 有不当司法行为也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8:56 法制日报

  本网记者 王斗斗

  “案件处理结果正确,但由于法官有不当的司法行为,导致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这个问题不解决,就很难保证审判质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这样对记者说。为杜绝司法行为的随意性,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经过几个月的试行阶段,北京市一中院于7月19日正式成立了案件质量检查室,对检查出来的不当司

法行为,分别追究责任。

  一中院制定的《关于法官不当司法行为责任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偏离规范的三类不当司法行为及其责任:(一)法官明知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因主观故意过错行为或严重过失过错行为,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违反关于法官履行职责法律和纪律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办法追究责任,记入法官业绩档案,并根据该院的有关规定扣发全年或半年督察考核奖;(二)因未全面注意、恪守适用于案件的所有法律规定,因主观过失的过错行为,违反程序法的形式规定和实体法适用条件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向主管院长和业务庭长发出整改通知,记入法官业绩档案,并视情节扣发督察考核奖;(三)违反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相关业务庭发出整改通知,并视情节记入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业绩档案。

  案件质量检查室由50名审判长组成,每天安排3名审判长进行案件质量检查,检查案件的比例为随机抽取已审结案件的30%。他们主要检查本院已生效和已执结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一审案件,由该院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各类案件,以及被本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提出重大异议的案件。

  池强介绍说,案件质量检查室的工作强调诉讼过程中每一个具体司法行为都应当严格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实现“三个转变”:在审判质量上,从过去单纯注重案件审理结果的对错,转变为关注审判全过程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切实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在诉权保障上,由以法官职权意识为主导,转变为以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主导;在法院管理上,从过去行政化管理模式,转变为符合审判工作客观规律的审判管理方式和法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法官管理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认为,一中院设立案件质量检查室,是从单纯注重案件审理结果的对错到关注审判全过程司法行为的规范性的转变,有利于我国法律尤其是程序法的全面贯彻和落实。 本网北京7月20日讯(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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