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中国体坛第一案"清华跳水队诉求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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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8:56 法制日报 |
法院:双方签订的是教育培训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本网记者 王斗斗 通讯员 范静 被媒体炒作了半年多的“2005中国体坛第一案”———清华跳水队诉队员王鑫私自出走案,今天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1年,12岁的湖北籍运动员王鑫进入清华大学跳水队试训。次年,清华大学跳水队与王鑫的母亲何惠签订了《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队员的协议》,双方约定如果王鑫擅自离队或者王鑫家长未经学校允许将王鑫携离出队,无论何种理由,王鑫家长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并赔付所有培养费用的5倍作为违约金。2004年1月,王鑫在一次外出购物时神秘消失。清华大学在向公安部门报案后获悉,王鑫已被其母带回武汉。此后,清华大学得知,王鑫已成为天津跳水队的注册队员。在与王鑫的家人交涉未果后,清华跳水队将与清华签订协议的何惠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这份合同是培训合同,3年来自己共为王鑫支付培养费34.8万元,按照合同规定,何惠应赔偿5倍的违约金174万元,但考虑到实际情况,清华跳水队只要求何惠赔偿35万元。 被告认为,清华跳水队与王鑫所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性质。清华大学跳水队因主体资格有限,不具备为王鑫进行注册的条件,且在劳动协议履行过程中没有为王鑫提供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严重损害了王鑫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索赔违约金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情况下,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此外,王鑫因其母与清华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所签订的协议取得了清华大学跳水队员的身份,是否继续接受清华大学的跳水训练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鉴于何惠通过行为表明不愿王鑫继续作为清华跳水队队员,且王鑫目前已在其他跳水队正式注册的客观情况,该协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故法院不予支持清华大学要求何惠继续履行协议的诉求。 清华跳水队索要赔偿违约金的诉求是否支持?法院认为,清华大学跳水队未能提供充分的合同依据及有效的客观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王鑫母亲与清华大学跳水队签订的合同是“教育培训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该协议主要权利表现为安排王鑫的学习、训练、生活管理及注册,与以收取劳动者劳动成果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合同存在明显差别。而且,通过协议中清华大学收取何惠为王鑫支付的学习费、生活费、训练费和医疗费并为王鑫提供训练条件等内容,可明确表明双方诉争协议性质属于体育技能培训合同。本网北京7月20日讯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赵红梅教授认为,从宏观上说,清华跳水官司的出现,反映了我国体育立法方面的缺位和薄弱。由于体育领域的诸多方面都具有其特殊性,实际运作中很难用一般的民事或者劳动法律关系去规制,而现实中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从该案上讲,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使得合同性质和内容都显得比较模糊,对于其有效性的认定就比较困难。而从清华方面来谈,在积极探索“体教结合”的模式时,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似乎并没有比较成熟和周详的考虑。(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