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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坛第一案”被告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0:4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 通讯员范静)历时半年之久、素有“中国体坛第一案”之称的“清华跳水队状告队员家长案”昨日终于在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完结。最终,原被告两家一拍两散,法官最后判定被告可以不必再履行合同,此外,清华大学提出要求王鑫的母亲何惠赔偿的5万元违约金的要求,也因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而被驳回。

  案由

  队员“神秘失踪”后转投别家

  2001年,12岁的湖北籍运动员王鑫进入清华大学跳水队进行试训。2002年,清华大学跳水队和王鑫的母亲何惠签订了《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队员的协议》,双方约定“如果王鑫擅自离队或者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王鑫携离出队,无论何种理由,乙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并赔付所有培养费用的五倍作为违约金”。

  2004年1月,王鑫在一次外出购物时神秘消失。清华大学在向公安部门报案后才知道,王鑫已经被其母亲何惠带回湖北武汉。更让清华愤怒的是,他们后来得知,王鑫竟成了天津跳水队的注册队员。和王鑫的家人经过几次交涉后都没有结果,清华跳水队一怒之下把以王鑫监护人身份与清华签订协议的何惠告上公堂。

  争议

  签的是培训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清华跳水队方面认为,他们和王鑫母亲签订的这份合同是培训合同,其赔偿额是根据游泳馆运行总成本,加上教练的费用等综合计算队员培训费的,3年总共为培养王鑫花费了34.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5倍赔付”条款,王鑫应赔付174万元,但清华大学最终只索赔35万元。

  王鑫的母亲何惠则认为,清华跳水队与王鑫所签订的《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员的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性质。清华大学跳水队因主体资格有限,不具备为王鑫进行注册的条件,且在劳动协议履行过程中没有为王鑫提供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严重损害了王鑫的合法权益,而要求索赔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

  判决

  被告无需赔偿违约金

  昨天,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宣判,何惠可以不再履行和清华大学跳水队签订的协议。法院认为,根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情况下,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此外,王鑫因其母与清华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所签订的协议取得了清华大学跳水队员的身份,是否继续接受清华大学的跳水训练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鉴于何惠通过行为表明不愿王鑫继续作为清华跳水队队员,且王鑫目前已在其他跳水队正式注册的客观情况,该协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故法院不予支持清华大学要求何惠继续履行协议的诉求。

  另外,法院还认为,清华大学跳水队要求依据《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员的协议》中约定承担违约金34.8万元的诉讼主张,没能提供充分的合同依据及有效的客观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要求何蕙赔偿违约金35万元的诉讼请求。

  认定

  双方所签合同为“教育培训合同”

  主审法官事后表示,清华大学跳水队与何惠签署的这一合同是教育培训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法官表示,该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安排王鑫的学习、训练、生活管理及注册,这和以收取劳动者劳动成果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合同存在明显差别。王鑫在清华大学跳水队训练期间,仍借读于清华大学附属小学,是一边学习一边训练,所以不符合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要求。

  另外,协议中清华大学收取何惠为王鑫支付的学习费、生活费、训练费和医疗费并为王鑫提供训练条件等内容,也可以明确表明双方诉争协议性质属于体育技能培训合同。(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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