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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本山:剧照形象咋不是肖像?(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1: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赵本山:剧照形象咋不是肖像?(图)
  赵本山小品深受大家喜爱。这是今年春节联欢晚会《卖车》剧照。(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毕征)昨日上午,剧照头像上了碟机包装的喜剧明星赵本山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要对一审败诉的肖像权案提起上诉。今年年初,广州两公司收到花都区法院传票,传票中称赵本山因不满两公司在产品广告上使用了他的照片及非法制作、赠送的赵本山小品VCD碟片,要求停止侵犯肖像权并赔偿300万元。

  一审判决:使用剧照未侵犯肖像权

  原来,去年下半年,深圳市中科诺公司发现由广州某碟机厂商生产的DVD、VCD机上贴有赵本山的头像,在产品的广告彩页上印有他的大幅照片,彩页上同时印有“随机赠送赵本山小品精选”等文字。“因为此前中科诺曾聘赵本山为其产品做独家形象代言人,而且还约定,除了中科诺,赵本山不再给任何一家音像制品厂家做代言。”于是,中科诺公司与赵本山取得联系,赵本山表示并没有允许广州两家公司使用自己的头像。随后,赵本山将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一同起诉至花都区法院。

  今年5月10日,案件在花都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巨×公司提出了如下辩解:巨×公司为了馈赠消费者,在影碟机产品机盒上贴上了赵本山在小品表演中的头像,并标明了购买影碟机附送赵本山小品VCD光碟。而这些VCD是由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制作、生产并提供的。“这是赵本山演出时的人物形象,而不是他本人的肖像,所以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巨×公司生产的影碟机上使用的并不是赵本山本人的肖像,而是他在小品表演中的剧照,这是一个特殊的人物形象,版权应属于辽宁音像出版社和被授权发行该VCD的广东鸿×影视发行公司。赵本山在小品中扮演的角色形象和造型,并不是其个人形象在客观上的再现,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据此,法院驳回了赵本山的诉讼请求。

  最新进展:赵本山上诉二审近日开庭

  昨日,记者从赵本山的代理律师处得到最新消息:赵本山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将于近日开庭。

  据悉,除了索赔300万元,赵本山在上诉请求中还要求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其肖像权,并销毁侵权物品;判令两被上诉人在全国性报纸上向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

  使用剧照是否侵犯肖像权有争议

  赵本山的诉讼代理人黄律师称:本案中的三个头像,是赵本山在广大观众中的特有形象,已经深深烙在广大观众的心中,公众只要看到上诉人的这些‘剧照’就能一眼看出是赵本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观众在观看其节目的时候,并不关心他扮演什么角色,而更多的是去看赵本山本人。进而言之,任何一个消费者看到巨×公司销售的碟机包装盒上的三个头像,就会想到赵本山,就会以为赵本山是在为该产品做广告。

  杨律师表示:演员在影视作品中,除了以脸谱形象出现外,都是以自身形象出现的,其在影视作品的角色的塑造上体现着演员自身的人格,演员在影视作品中享有人格权自然也是顺理成章的。《著作权法》也肯定了演员在影视作品中所享有的人格权利,而肖像权作为其人格权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当然不能被排除在外。

  中山大学法学院民法学者张民安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剧照是人的形象的一种载体形式,未经本人同意加以商业利用,“当然构成侵犯肖像权。”

  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陈毅坚认为,明星等特殊群体的肖像权问题目前存在法律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只要有演员、明星本人的人像在,就有肖像权,但也有学者认为使用剧照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链接

  角色肖像权保护已有先例

  2001年11月,老艺术家蓝天野在北京“影×食苑”用餐时,发现该餐厅挂着一个以电影剧照为内容的灯箱,他在电影《茶馆》中饰演的“秦二爷”就在其中。餐厅的一个厅房门口还摆着“秦二爷”剧照的展示架。蓝天野提起诉讼,2003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认定,蓝天野对其塑造的“秦二爷”享有肖像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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