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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改限放 现行法规遭民意挑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1:36 法制日报

  1993年北京首推禁放令

  国内其他城市纷纷效仿; 民俗难改禁令屡遭打破

  顺应民意多个城市解禁

  本网记者 郭晓宇

  北京市民有望重温“爆竹声中辞旧岁”的热闹气氛了。7月19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根据草案规定,原来北京城区完全禁放烟花爆竹将改为限制燃放,允许燃放的具体时间为农历除夕到正月十六。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北京是我国最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之一,早在1993年12月1日就施行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一部实施了12年的地方法规为什么会重新修订呢?

  12年禁放令争论不断

  过年放爆竹是我国的传统民俗,为一代代中国人带来了新年的喜庆。但是,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也一直没断过,满地的爆竹屑和呛人的火药味还成了恼人的环境问题。为此,北京市政府从1993年12月1日起实行禁放令,规定在城市中心的8个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于是,1994年,北京人过了第一个很安静的春节。虽然有人不习惯,但当时还是得到了很多人的肯定。随后,全国很多城市纷纷效仿北京,推行禁放令。

  然而,自禁放令进入公众视野开始,围绕它的争论就一直没断过。禁有禁的理由,放有放的道理。赞成禁的人认为,烟花爆竹年年惹祸,不仅造成人身伤害和引发火灾,而且污染环境和空气;同意放的人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传统民俗,春节没了这一响就少了热闹少了年味。

  是禁是放的争论虽然不断,相关政府部门执行禁放令却不含糊。每年春节期间,执法部门都投入大量人力上街搜查抗令不遵的人。然而,执法成本虽高,社会效果却并不好,每年城区里的鞭炮声仍然不绝于耳。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有人指出,民俗的存在或消亡遵循自然规律,一纸规章并不能令其早亡。对于一个历史悠久的民俗,如果只是简单地一禁了之,很容易出现这种市民与政府“捉迷藏”的局面,损害法律法规的严肃和权威。

  其实,禁放与否,并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安全与传统民俗的选择题,也是一个考验政府施政能力的问答题。一项法令如果有很多人不愿意去执行,某种程度上就说明其本身存在问题。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不如放开禁令,加强管理。

  随着取消禁放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北京市在禁放令实行12年之后,终于开始修改这项法规了。在7月19日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委员们纷纷赞成禁放改限放,希望把放爆竹庆新年的乐趣还给市民。

  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

  “执法成本高、社会效果差”固然是北京市取消禁放令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大多数市民的意见。

  立法要体现民意,是法治社会的根本。那么,12年前的禁放令为什么频频受到质疑呢?是不是当时的立法没有体现民意?其实,在禁放令出台之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门设立了市民意见征集组和专线电话,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结果显示,大多数人赞成禁放。应该说,禁放令的出台在当时是体现了民意的。只不过,这12年来,民意发生了变化。面对这种变化,立法者是否应该顺时应变?

  北京市禁放改限放的做法告诉我们,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改关键还是要尊重和贴近群众的客观需求,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从禁放到限放,一字之差,却凸显出北京市政府决策的巨大变化。

  禁放令实行12年来,以身试法者随处可见。当法规的权威受到很多人挑战时,合理的解释就是法规已经不是民意的真实反映了。

  当初北京市顺应民意率先实行禁放令,很多城市纷纷效仿。如今一百多个城市已对烟花爆竹解禁,其推动力量是民意,北京效仿其他城市禁放改限放,其决定力量依旧是民意。

  当然,民意虽然重要,但有时也比较模糊。当不同民意直接交锋时,作为立法部门,则要全盘考虑这项涉及所有市民的法规的利弊得失,权衡到底哪一部分市民的声音更有道理。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广泛征求民意的过程,立法的结果体现的是立法机关权衡利弊的结果,是对各方面利益平衡的结果,甚至有时是对各方观点协调、妥协的结果。当然这种妥协必须以坚持法理、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原则。因此,禁放法规修改过程中的民意调查过程必须严谨而可靠,以保证调查结果确实能够反映普遍的或者大多数的民意,使据此作出的修改确实能够让大多数市民满意。

  如果在新的烟花爆竹燃放出节日的气氛时,议论声和抱怨声都少了或停了,那说明政府的立法是成功的。

  立法严肃性毋庸置疑

  禁放改限放,叫好声一片。但也有人提出,12年前政府郑重其事地立法禁放,现在又要郑重其事地立法解禁,似乎有损政府和法律的威严。其实不然,顺应民意的需要而禁,再顺应民意的需要解禁,正是一个政府善治的表现。客观地说,禁是民意,限也是民意。

  禁放改限放的事实表明,在对待传统民俗等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事情时,政策制定者的态度应该是审慎的、理性的、客观公正的,制定程序应该是一个由广泛听证和反复论证组成的漫长过程。一种事物有利有弊的时候,不要很绝对、很简单地来处理。一味的禁止很难说能达到立法者当初预期的效果,合理的疏通加上完善的管理制度才是于民于法双赢的局面。我们的法律法规已经越来越人性化了,像禁放令这种一刀切的法规势必会越来越少。

  “限放”取代“禁放”之后,政府的工作重心也应随之转移,从原来的“管制”转到“服务”上来,应致力于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标,确定合适的禁放地点和禁放时间,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安全管理与服务水平,消除燃放中的安全隐患,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与自然环境。

  2005年春节,江苏省南京市人大通过了在城区有限禁放的决议,由各区政府划定禁放区,实际上是在城区对鞭炮燃放开禁。

  2005年1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烟花爆竹销售(临时)许可证正式面向市区发放。获得许可证的业户可以到指定批发商处购货,并于1月15日开始在济南市公开销售烟花爆竹。这意味着济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0年后开始解禁。

  2004年春节,山东省青岛市实施了9年的禁放令,顺应大多数市民的意见改为限放。按照新规定,岛城市民在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和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2004年春节,四川省成都市实行了10年的禁放令有所松动,市政府规定,在远离市中心的三环路周边14个指定地点,市民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2003年10月31日,陕西省西安市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禁放令作出修改。新条例规定,6城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但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2002年10月,河南省安阳市人大通过了对在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全面解禁的议案。

  1988年底,上海市第一次就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作出规定:“严禁在中山环线内燃放鞭炮”。1993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刘利民提出“禁放结合”的意见。1994年10月20日讨论通过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采纳了他的意见。1997年,条例进行了一次修改,进一步缩小了禁放区域。 编后

  长期以来,有的地方在制定政策或行政法规时,或是出于部门管理方便的考虑,或是因为控制制定成本等原因,不大喜欢听取群众的意见;即使能听取民意,也对民意缺乏应有的重视。从而使得听取民意与吸取民意变成了“两张皮”,导致出台的政策或法规的民主成分大打折扣。

  此次《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过程,体现出尊重民意、推行民主的意识,值得赞扬。不论最后是选择完全禁止还是有限放开,都是民意的体现。(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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