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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汉滨区法院 执行案件不预收执行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1:37 法制日报

  本网讯记者台建林记者日前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院获悉,该院改革执行案件收费制度,立案时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案件执行费,而是在案件执行中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必须预先向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用。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案件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执行不了的风险。现在,将执行收费由事前预收改为执行后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的方式,对

于执行申请人来说,不仅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而且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二次风险”的后顾之忧。

  自从改革执行案件收费制度以来,该院共对161件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免收执行费用65万余元,大大地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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