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千万慎对“货抵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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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1:42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宁波晚报讯 本月19日,鄞州工商分局五乡工商所查获了一起化学危险品大案。据查,该案是由经营者“以货易货”的交易而引发的。 当天上午,五乡工商所工商人员在五乡镇龙兴村孙某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助剂厂内当场查获大量油漆,其中醇醉清漆66小桶,聚氨酯清漆88大桶,货值数万元。经查证,上述油漆因不合格刚刚被退货。 据孙某交待,自今年初开始,孙某将其生产的复合催干剂等产品销售给苏州某涂料公司,以“以货易货”形式从该公司换来醇醉清漆和聚氨酯清漆,然后再将上述油漆销售给上海、宁波等地区的客户。工商发现,虽然孙某事实上已在从事油漆经营,但他却未曾领取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国内企业间“三角债”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易货交易”在企业中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可是,一旦“易货交易”换来的产品涉及法定前置审批问题,就有可能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商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处理“以货易货”或者产品抵债之类的情况时,必须谨慎对待,以免一旦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记者周立明通讯员戴鹏云陈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