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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花溪区医院院长受贿案一审判决 受贿4万领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2:00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原花溪区人民医院院长赵丽萍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赵丽萍(女)1959年7月5日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大学文化,原系贵阳市花溪区人民医院院长。200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4年期间,时任贵阳市花溪区人民医院院长的赵丽萍在该院与贵州省医药供销公司中西医药部的业务往来过程中,5次收受该公司中西药部负责人娄某某所送的现金4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赵的家属代其退缴了赃款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丽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已将赃款退清,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廖波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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