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岗交警大队违法执行职务被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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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3:17 兰州晨报 |
东岗交警大队违法执行职务被告上法庭 法院协调 赔偿5万 7月20日,魏学武申请执行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违法执行职务一案最终有了结果,经过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履行了全部 赔偿义务,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魏学武之子魏云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5万余元。事件:交警追逃撞死路人1997年9月24日早晨7时许,皋兰县西岔乡农民杨增才驾驶农用三轮车违章行驶至城关区金昌路什字时,被执勤交警薛某制止阻拦,杨增才冲行,将交警薛某挂倒后逃离,该交警遂挡乘石有才驾驶的微型客货车追赶,追至草场街小学门前时,违章农用车将同向行驶的兰州新华印刷厂工人魏云雷挂倒,在其后面追赶的客货车避让不及,将魏云雷头部撞伤。事发后,微型车没有停车救人,继续追赶至庙滩子一带才追上农用车。 魏云雷被草场街执勤交警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7天后死亡,年仅26岁。 一审:逃逸车主赔偿损失 1997年11月17日,兰州市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杨增才违章在禁行路线行驶,逃避交管人员的检查,肇事后不立即停车,逃离现场,应负主要责任。石有才在追赶肇事车辆逃逸时,没有确保安全,避让不及,导致车辆与人二次接触,应负次要责任。 1998年10月6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杨增才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学武提出的赔偿请求成立。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判令其赔偿魏学武经济损失1.4万余元。质疑:两责任人一审“漏网” 魏学武认为一审法院对民事部分的处理不公正,判决书对另一民事被告人石有才只字未提。石有才是因交警挡乘追赶违章车才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石有才负次要责任,理应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责任。石有才是按交警的意愿执行职务,交警的主管单位交警大队也有承担赔偿的责任。终审:交警大队行政赔偿 1999年4月8日,魏学武以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太少、石有才与交警大队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兰州中院审理后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后,城关法院驳回了魏学武的起诉。魏学武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03年10月28日,兰州中院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违法执行职务一案作出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被执行人东岗大队赔偿申请人魏学武之子魏云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04年4月5日向兰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4年4月20日该案移送执行庭,执行庭于2004年4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向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提出二审判决错误,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暂缓执行。 鉴于本案被执行人主体的特殊性,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此,兰州中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前往被执行人处协调解决,经过多次协商,2005年7月20日,被执行人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向申请人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本报记者陈霞(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