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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向顾客说清楚免责条款不算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3:3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邬科通讯员天法宣)只要在格式化的保险合同上列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就可以全身而退了吗?当然不是。市民赵先生一辆未办年检的汽车被盗,保险公司却借口他不办年检违反“免责事由”,拒绝赔偿。该案经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日前有了终审判决: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于保险公司未就此向投保人赵先生作清楚解释

和说明,因而无效,保险公司须赔付赵先生保险金7万多元。

  爱车丢失投保人交涉理赔

  2003年6月22日,市民赵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并交纳了保费1373元,为他的奇瑞小汽车投保。保险公司向赵某出示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上面载明该车的盗抢险保险赔偿限额为93333元,保险期1年。

  谁知不到两个月,同年8月8日,赵某发现其头晚停放在深圳住处门口的车被盗。他立即报警,随即又马上向保险公司报告情况。几天后,赵某来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审核了赵某提交的保险合同等相关文件后,答复他称:由于你的车辆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年检,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赵某多次交涉无果,只得将保险公司诉至天河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基本险”部分,有醒目的黑体字显示的保险公司方面的“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应按规定将车辆检验合格,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但是,保险公司审查赵某的车辆行驶证时,发现该证的检验有效期仅至2003年6月为止。也就是说,赵某没有为车办年检。

  保险公司称,他们在与赵某的合同里已明确写明“请您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部分”字样,可见保险公司订约时已明确告知赵办年检的利害关系,是赵某疏忽了年检;再者说,保险车辆是否年检与保险合同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车辆不年检,出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增加,加大了承保风险,加大了保险公司的保险义务。为此,保险公司认为无需为赵某的失车赔付保险金。

  法官说法

  格式合同免除保险责任

  虽作提示却未清楚解释

  免责条款无效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向赵某赔付保险金额的80%74666.4元。一审败诉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广州中院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指出,《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车辆丢失和车辆未年检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并不是重点。本案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只是在告知赵某合同条款时,笼统地提请他注意“免责条款”,但对涉及免责后果的一系列复杂条款,并未作出过清楚的解释和说明。那么,保险合同上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不生效。据此,中院认为保险公司须严格履行赔付义务,向赵某作出合理赔偿。(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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