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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纳税时间就早不就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3:39 信息时报

  购房者交易后到领取房屋产权证通常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在实施房地产税收新政以来,若将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房屋自用时间认定标准统一为计征营业税的个人购买住房时间,将会损害部分纳税人的利益。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在界定二手房自用时间时,如果证明材料起始时间不一样,将按照“孰先”原则,即哪个时间早就以该时间作为起始时间。时间的界定无论

在房产转让征免个人所得税还是一年内买卖房屋退税的政策中都十分重要,市民可咨询12366-2地税咨询台。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用”的起始时间是以个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若纳税人对上述时间界定有异议的,可在税款缴纳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或受托征收单位核实,区别下列情况确定房屋自用时间:

  1.对购买商品房的,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2.对购买房改房的,可按《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为准;

  3.对自建住房的,可按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4.继承、赠与住房等其他情形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确定房屋自用时间。(注:若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原则处理。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关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出售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对于个人转让(出售)住房时间则以代扣税款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时报记者叶静通讯员王媛媛韦凡(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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