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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问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4:30 大众网-农村大众

  问: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答:一、村民会议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直接决定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村集体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是本村重要的规章制度,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村民会议立约权。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些规定表明,村民会议对村委会的工作有监督权。

  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这一规定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对村委会成员可以进行罢免,而是否罢免的最终决定权属于村民会议。只有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得到多数人同意,罢免才能通过。罢免权是村民对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干部的最后制约权。

  (注:《中国“三农”政策及解读》分村民组织·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征用补偿、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三本,本报编辑部有售,全套60元。汇款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农村大众报刘秀平收,邮编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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