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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时,工会如何帮助职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8:23 人民网

  解决这一问题,工会法区分了三种情况。

  (1)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必须依法进行,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他要求企业、事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认真考虑,采纳合理的建议。

  (2)“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也有对此的相应规定。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必须研究,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最后的决定权在企业,这一规定并不影响企业的自主权。

  (3)“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职工的权益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建立产生的职工应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中,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有关争议;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无论是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外商、私营企业,通过调解或者协商不能解决的,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仍然不服的,可依法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职工,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并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法律上的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写法律文书,工会也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同当事人有关的社会团体可以推荐有关人员接受职工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并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本案材料,行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有效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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