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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如何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8:28 人民网

  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甚至采取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方法,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这些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这些事件,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会的基本任务之一。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时,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纠正处理,不得敷衍了事。同时,还要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工会,使工会掌握情况。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以及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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