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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8:33 人民网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工会工作人员的原工作;对因这一违法行为给有关工会工作人员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这里规定了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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