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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8:34 人民网

  (1)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活动是每一名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用人单位不能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其劳动合同。

  (2)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照工会法的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的职责,这样就使得工会主席、

副主席等基层工会干部会有时在维护职工利益时与企业处于矛盾中,有的可能遭到打击报复。在实际情况中,有的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被调离、撤职,有的被扣发工资,有的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的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对违反此条规定,擅自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种应得的报酬;如果职工不再回到原用人单位工作,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责令用人单位给予职工本人在本企业所得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方式,来补偿职工由于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到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工会干部,除了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外,还可以依据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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