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境外遭税收歧视 国税总局可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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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23:05 扬子晚报 |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税务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提醒在境外遭受税收歧视的中国居民,可以向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税务总局出面协商解决问题。 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一般为涉及所得或财产的税收。通知指出,为了帮助中国居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国家遇到的税务问题,自7月1日起,中国居民如果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或者认为该国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 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都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要求帮助。石溪 晓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