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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掌庆祝“死缓”尴尬了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0:03 红网

  红网『字体: 大 中小』全国最大的“制贩摇头丸案”毒犯余卓雄等人曾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7月20日上午,广州中院重审此案,以余卓雄等人有立功情节为由,改判余卓雄三毒犯为死刑缓期执行,余卓雄三人的家属当庭鼓掌庆祝“死里逃生”(7月21日《信息时报》)。

  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在我国的刑罚体系内,“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都是属于死刑的范畴,为何毒犯被改判死缓之后,其家属竟会喜出望外以至于当庭鼓掌庆祝呢?这还得从死缓制度说起。

  《刑法》第48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所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刑法第50条规定,在缓期的两年之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但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死缓犯都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死缓犯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情形十分罕见。

  当然,从理论上来说,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惩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还会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得到假释。虽然根据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期从人民法院裁定判刑之日起计算,但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也不过为15年。这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事实上有着天壤之别,对于犯罪分子及其家人来说更是“悲喜两重天”。毒犯家属之所以情不自禁当庭为“死里逃生”鼓掌欢呼,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死刑立即执行”的后果就是立马“脑袋搬家”,而“死缓”的后果就很有可能只是15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从整个刑罚体系来看,这样的衔接是十分唐突的,其偏颇之处显然易见。对于一些性质严重、危害极大曾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来说,“最多蹲个一二十年”即可再次走出高墙,如此刑罚显然达不到震慑以及预防犯罪的目的和效果。

  建国以来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死缓制度在贯彻“少杀”政策、促进罪犯改造方面确实起到过积极作用,并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影响。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死缓制度的威慑力下降、容易被人为任意操纵的弊端也显露出来。此次法庭上出现鼓掌庆祝“死缓”的场面也凸现了死缓制度面临的尴尬。刑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如何对死缓制度、死刑制度乃至整个刑罚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已经成为摆在有关方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了。(稿源:红网)(作者:王威)(编辑:潇湘行)(2005-7-711:36:30)(2005-1-308:53:54)(2004-12-18 11:10:10)(2004-10-2420:37:21)(2004-7-200:23:06)(2004-7-10 0:17:11)(2004-7-20:27:46)(2004-3-1715:18:11)(2004-3-15 10:57:15)(2003-12-51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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