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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有权对党员罚款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0:03 红网

  红网『字体: 大 中小』为防止个别党员干部利用子女升学之机收敛钱财,江苏省淮安市纪委打出四记“重拳”狠刹“状元宴”、“谢师宴”。该市纪委要求:淮安市党员干部子女上学宴请范围只限于亲友,不准邀请工作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业务往来单位、个人参加并收受礼金礼品。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将予以没收违规所得并处每桌200元的罚款,同时还要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月21日《江南时报》)

  刹住“状元宴”“谢师宴”是一见得到群众拥护的大好事,在抓这项工作时,先从党员干部抓起,要求他们发挥示范作用,也是很正确的;而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则不仅是污染社会风气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权钱交易,是个腐败问题,因此更应该出重拳打击。但我觉得,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没收违规所得并处每桌200元的罚款,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认为,纪委无权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罚款。

  不错,党员干部如果不听招呼,在孩子的升学宴大操大办且借机敛财,纪委应该进行及时的查处,但纪委查处党员干部违纪的案件,也要按照党内的规矩进行,不能离开党内的规定随心所欲。具体说,就是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办事。根据《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其中并没有“罚款”一说。同时,对于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敛财如何处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就有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条例》规定得如此明确,淮安市纪委怎么能置《条例》于不顾,自己想出个什么“罚款200元”?

  罚款是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时,对公民违反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的一种办法,其整个操作则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事。对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和借机敛财,显然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调整的范围。第一,市以下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项目,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处罚才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市纪委就更无权设立行政处罚了。第二,无法认定党员干部违反行政法规。他们大办婚丧喜庆,违反的是党纪,没有任何一部行政法规禁止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第三,缺少执法主体。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部门具体实施,市纪委显然不是一个行政执法部门。第四,违反执法程序。罚款200元已经不能采取简单程序,而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直接收取罚款是违法的。所以,“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按照《行政处罚法》处理党员干部,则他们的身份就不再是党员干部,而是政府处罚公民。

  纪委决定对违纪党员处以罚款,反映了一些基层党组织在查处问题上的随意性。现在,我们既要发扬党内民主,又要健全党内“法制”,并且要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示范作用。发扬党内民主,其中一条,就是要充分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而健全党内“法制”,就是党内办事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既然我们现在有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那就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一般地说,基层党组织出台的任何规定,应该在两个《条例》的框架内,不得突破两个《条例》的规定。不能因为感到某个问题特别重要,或者某个领导高度重视,就突击出台规定,加重或减轻处罚。这既有“运动式”整治的影子,更具有人治的色彩。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应当按照规范的典章和规范的程序进行,不能“猴子扳苞米”,“消防队救火”,突然想起来就出台规定。对于党员干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问题,既然《条例》上有了规定,按规定落实就是了,凭什么又想“罚款200元”?(稿源:红网)(作者:殷国安)(编辑:潇湘行)(2005-7-1416:44:33)(2005-6-190:08:14)(2005-6-18 0:10:52)(2005-6-1422:37:28)(2005-6-1422:34:25)(2005-6-14 21:54:37)(2005-6-1421:46:19)(2005-6-1417:11:33)(2005-5-29 0:14:51)(2005-5-26 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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