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导师的“否决权”?(一吐为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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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3:05 人民网-华南新闻 |
针对目前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的“唯分数论”现象,南开大学近日通过“复试否决制”来强化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复试质量,将部分“高分低能”考生拒之门外。 在复试阶段淘汰一部分“高分低能”考生,意在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进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其初衷无疑值得肯定。从另一个角度说,目前我国“唯分数论”的研究生招生方式,使得导师在考试、录取环节中的发言权较为有限,学校招进来的研究生,在专业素养 、技能特长等方面,不一定符合某个导师对于研究生的特殊要求。而导师和研究生的关系,从传授知识到人格熏陶,从完成科研项目到毕业论文指导,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导师对所带的研究生不满意,将会对教学、科研造成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研究生培养。因而,南开大学推行的“复试否决制”,扩大导师在研究生招生中的自主权,其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也是未来研究生招考改革的一个潮流。但是,“复试否决制”看上去很不错,要真正实施起来还会有相当的难度。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导师、专家委员会能否做到客观公正、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位复试考生? 如果导师的“复试否决权”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便可能引发以下问题:导师完全凭自己的喜好招收研究生,无意或有意间忽视了招收对象的基本素质和培养潜力,这中间难免存在个人偏见和认识上的误差;导师容易受到长官意志和人情因素的干扰,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对待每位复试者;导师利用手中掌握的“复试否决权”进行权力寻租,滋生招生腐败等。 因此,在给予导师“复试否决权”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制约机制、监督机制、惩罚机制必须跟进。比如,对于培养出不合格研究生的导师,利用预警机制加以警告,直至将其清理出导师队伍。特别重要的是,要加大查处导师以自主招生权谋私、搞钱权交易的力度,对于违规导师,不管其名声有多大、地位有多高,决不能迁就姑息。唯有如此,才能保持导师自主招生的公正性和纯洁性,“复试否决制”的积极意义才能真正得以彰显。 《华南新闻》 (2005年07月22日 第二版) 作者:傅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