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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细节来抓提高案件质量的要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4:1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细节决定成败。”据7月21日《法制日报》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9日正式成立了案件质量检查室,对检查出来司法过程中的不当司法行为,分别追究责任。笔者认为,这样做才是真正抓住了提高案件质量的要害,值得在法院系统乃至政法机关学习和借鉴。

  现实中,案件存在问题,或者是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执行有意见,大都不是由于混

淆了是非、颠倒了黑白,而是由于司法细节上存在种种问题。有的在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上厚此薄彼,在法官看来无关紧要,但是会给当事人一种办案偏袒一方的错觉。有的不注意言行举止,在行使释明权中引喻失义,误导了案件当事人。有的不遵守司法礼仪,不能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办事,随意约束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让当事人在诉讼活动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在很多人看来,以上这类问题均属小节,只要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不错,这些小节大可不必深究。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小节的问题很容易酿成结果的偏差。即使问题没有发展到那么严重的地步,也会让一些当事人难以做到“案结事了”,进而铸成涉法信访事件,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度。

  法院成立案件质量检查室,等于在司法的全过程建立起了督察机制。这样做还可以对各种问题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小问题杜绝了,大差错就会减少。由此,成立案件质量检查室督察法官的司法细节,不仅是维护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保障法官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司法腐败的一个有效举措。

  徐爱民责任编辑:任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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