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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公安:还我“赃款”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6:51 重庆晚报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没收”犯罪嫌疑人10万元“赃款”,而法院最后并未作出没收赃款的判决。大足县龙水人路南(化名)在讨要10万元无果的情况下,把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

  目前,这起特殊的行政诉讼官司正在审理中。强迫交易被拘留

  30来岁的路南在渝中区菜园坝做摩托车配件生意,收入颇丰。2002年7月初,他和朋友蒋刚、何兴马等在大足北山一“农家乐”聚会。酒足饭饱后,有人提出一个“找钱”办法:成立一个组织,统一收购龙水生产的变速踏板,运至重庆后由路南负责销售。

  主意一出,大家拍手叫好,并决定由路南出资。

  此后不久,蒋刚、何兴马等成立了未经任何机关批准的私人合伙组织。当年7月6日,何兴马等人通知在龙水生产、经营摩配的几个老板到当地“近湖楼”开会。蒋刚在会上提出,“我们要做摩配生意,请在座的老板支持一下。”

  当天,蒋刚、何兴马等人成立的“组织”与到会摩配生产、经营厂家签订“包销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厂家生产的摩托车配件只能卖给何兴马等人,私自发货将被罚款5000元至10000元;生产、经营户私自销售的,必须事先通知何兴马等人,并且每根变速踏板收取两角钱提成……

  何兴马等人成立的“组织”运行了三个月左右即告瓦解:接到反映后,大足警方将其端掉;何兴马等人也因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判刑。2003年11月11日,东躲西藏的路南被公安机关抓获。交出“赃款”后取保

  “做生意”做进了看守所,路南感到后悔不已,他的家人更是焦急万分。当年11月27日,家人向大足县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办案民警要求交纳涉案款项10万元才能考虑办理取保候审。”路南的家属说。12月3日,家里人凑足11万元现金(含1万元保证金)交至大足县公安局,该局以“涉案赃款”的名义,收下了10万元。在家属要求下,该局出具了编号为NO—0002103的重庆市没收财物专用收据作为收款凭证。

  同日,路南被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后,公安机关按规定解除了对路南的取保候审。

  去年12月28日,大足县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起诉路南等二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路南等人经过共谋,以语言威胁、强行罚款的手段控制龙水摩配市场三个月,从中获取暴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路南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判决路南犯强迫交易罪,单处罚金8000元。

  路南认罪服判。状告公安不退款

  “我后来才知道,公安机关不该没收那10万元。”路南说。其理由是法院已对自己所涉案件作出了判决,在该判决中,并没有判处没收财产的刑罚。

  路南壮着胆找公安局要求退钱,被拒绝。无奈之下,他把大足县公安局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扣留自己10万元的行为违法。

  “没收犯罪分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大足县公安局在答辩状中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局同时认为,公安和检察机关已查明路南在该案中出资10万元且几名涉案人员获利5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没收路南的10万元涉案赃款。至于10万元的去处,该局称已上交县财政。

  路南的代理人、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建生认为,没收财产(赃款)并非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即使应当没收,也应依法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法院通知有关机关执行。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收”的权力。

  记者 李定兵 实习生 陈娟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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