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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何偷186个五粮液瓶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7:06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殷文静 实习生张波)两名安徽小青年以为偷酒要犯法,偷瓶盖赚点小钱应该没大问题。可等他们偷完186个五粮液瓶盖后,就没那么幸运了。近日,南京市白下法院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去年夏天,白下区军农路上一超市发现仓库里五粮液的盖子都被换了头面,上百元的酒却一瓶不少,真是遇到了“怪贼”。直到9月23日的晚上,超市终于逮到两个藏在仓库奋力

换瓶盖的贼,揭开了盘旋在他们心中两个多月的疑惑。

  25岁的张某和23岁的年某是安徽老乡,张曾经在那家超市工作过,很熟悉超市的仓库,年某则在老家打工。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得知一个名酒瓶盖竟能换10元,他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不久,瓶盖买家给了张某186个假瓶盖,还有850元订金。张高兴地喊年某来南京帮忙。去年9月14日凌晨,两人首战告捷,共给72瓶名酒五粮液换上假瓶盖。过了10天左右,他们再次于凌晨去超市仓库,忙活到天亮时分,终于换完剩下的114个瓶盖。那时,超市的工作人员喊来了警察。

  “酒瓶盖根本不值钱,我们顶多被罚款吧。”张某在庭上说出了他最坏的打算。他的律师也表示,虽然换了瓶盖,酒还在仓库,所以张某并没给超市造成损失,不用受刑罚。但最后,法院认为他们给超市造成了4.7万元的损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且情节严重。

  审理此案的白下区法院刑庭肖海祥法官说,检察院对张某和年某是以故意毁坏罪起诉,而不是盗窃罪,原因是瓶盖价值并不好认定,也许不值钱,如果以盗窃罪起诉,就纵容了犯罪。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质检部门认定造成的损失,得到答复是没有外包装的五粮液已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不能在市场上销售。另外,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明确表示,回收没有瓶盖的五粮液要进行鉴定,需花费巨额费用,所以对涉案五粮液不做回收处理。这批“伪劣”五粮液只好滞留在仓库,如此下来,张、年两人让超市损失了4.7万元。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3000元至2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张、年两人为做下的傻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22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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