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律属性必须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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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8:28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7月21日讯 记者郄建荣见习记者张鑫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将展开。这是记者今日从建设部召开的城市总体修编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会上强调,要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律属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体现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 汪光焘在会上强调,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虽然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具有独立修编的特点。他进一步指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应做好衔接,妥善处理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生态方面的因素。(责任编辑:杨凯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