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这笔钱不该提前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9:1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高亢)“工程还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就要求退还质量保证金,这种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本不能退。”7月21日,省交通厅工程处处长康省祯针对本报当天报道的郑州西南绕城高速公路被荥阳明洋路桥公司派人围堵事件发表评论。

  省内最大的公路建设企业河南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副总经理王辉向记者介绍,“国家之所以要求项目业主收取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就是为了增强施工单位的责任心。如果工程

在竣工验收前即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项目业主可以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出相关费用。”王辉表示,“竣工验收前就退还质量保证金的事没听说过。”

  省交通厅工程处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的国家交通部2003年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文本》上显示:“(质量保证金)须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签发保证金支付证书,方可将保证金退还承包人。”据介绍,上述规定中所指的工程缺陷责任期通常为二年。

  康省祯对记者表示:“作为省重点工程,郑州西南绕城高速公路按时通车对郑州市乃至全省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荥阳明洋路桥公司在施工的最后时刻提出这样的无理要求,给工程施加障碍,是十分错误的做法。这样的施工单位,我们要考虑把其列入河南交通建设的‘黑名单’,严禁其再进入河南交通建设市场。”②10责任编辑:陈要逢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