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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加大青少年禁酒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9:40 法制日报

  域外借鉴编者的话:

  7月1日,商务部颁布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其中规定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但从该规范颁布至今各地的实施情况来看,目前仍存在一些执行难的问题。从今日起,本栏将推出系列报道,介绍国外在此方面的得失经验,以供国人借鉴。

  本报驻汉城记者 刘复晨

  青少年饮酒是韩国社会关注的一大问题。汉城青少年药物商谈中心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50%的韩国中学生出入过酒类经营场所,小学毕业之前30%有饮酒的经历,第一次饮酒的年龄日趋低龄化。更为严重的是,30%的青少年每月最少饮酒一次,而饮酒的青少年一半以上会喝到醉酒状态,因饮酒而诱发的青少年犯罪比率正在增加。

  据青少年法学专家金星泰介绍,韩国民法规定未满20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96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未满20岁的未成年人吸烟、饮酒,并禁止相关业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和酒水。随着社会环境和青少年心理、生理成长情况的变化,1997年将《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命为《青少年保护法》,并把保护对象的年龄降低为未满19岁,立法宗旨明确规定:为培养青少年健全的人格,禁止青少年接触有害媒体物、药物和有害场所,其中于青少年有害的药物主要是指烟和酒。

  《青少年保护法》规定,有关场所不能向青少年贩卖、出让或分发《酒税法》所规定禁卖的酒类,贩卖、出让或分发前必须确认对象的年龄;同时将烧酒屋、啤酒馆和沙龙吧等主要以酒类贩卖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场所均列入“青少年有害业所”的分类,青少年不得出入,并禁止店主雇佣青少年从事经营活动。

  韩国文化教育部下属的青少年保护委员会赵成国委员表示,有关经营场所须在显著位置标识“青少年出入限制区域”和“青少年出入禁止区域”,大小为40厘米×10厘米以上;酒类商标中必须明确注明“禁止向未满19岁者贩卖”,标识大小须占整个商标面积的1/20以上,位置由制造商自行选定。

  关于罚则,《青少年保护法》规定,青少年有害业所如果没有设置“青少年有害”标识、或向青少年贩卖酒类,将处以店主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毁损“青少年有害”标识者,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者,处以300万韩元罚款。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和警察署长为保护义务者,有权没收销毁青少年所有、所持的《酒税法》规定之酒类,并对于相关经营场所进行处分。

  赵成国表示,目前韩国正在加强青少年的禁酒力度,如果发现有人向青少年出售酒类,可以拨打112报警电话,也可以直接向消费者举报中心、警察局和派出所举报,确认后销售人员和店主都将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警察发现未满19岁的青少年饮酒,必须追查酒的来源和饮酒经过,并通知家长领回教育劝诫,也可以通报所在学校对其进行特别教育,学校根据校规可以做出警告、退学等处分。

  但在《青少年保护法》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正在经营一家小超市的赵善熙女士表示:“现在很难从外表上辨别青少年是否已满19岁,而且如果是大人吩咐孩子来买酒的话,拒绝出售常常会遭到顾客的不满,经常接到这样的抗议电话。”啤酒屋店主李鲁馨先生说,“法律规定我们有责任询问年龄并要求出示证件,但很多时候只能凭直觉判断,难免出错,为此曾有两次被告发,被罚了400万韩元,这相当于两个月的营业收入。”虽然常常遭到抗议,但为避免损失李先生不得不严格要求长相年少的顾客出示身份证。

  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一些网站正在申请酒类贩卖许可。对此,韩国国税厅日前表示,酒类消费很可能给社会造成诸多负面影响,因此从制造到销售都实施严格的许可制度,以维护酒类交易秩序防止非法流通,而通过网络售酒很难确认对象的身份,可能出售给未成年人,给国民健康造成危害,不符合酒税法的规定精神,在预防措施不力的情况下不会给予网站售酒许可。

  汉城青少年有害环境监视团正在呼吁,修订法律更加严格地限制酒类贩卖资格,并制定《禁止室外饮酒法》,以净化社会环境,充分保护青少年。

  韩仁济大学保健学院教授金光起指出,青少年崇尚自由开放,通过饮酒追求刺激和炫耀,一方面也是受到了大人们过度消费的影响。身心尚未成熟的青少年不仅仅是法律的保护对象,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成人和家庭也要负起责任,学校应增加禁止饮酒教育,各界和社会团体应开发多种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共同努力才能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

  本报汉城7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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