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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冤案总结”再深刻全面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9: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王文琦 专栏

  19日,荆门召开“湖北省政法工作座谈会”,荆门市政法委首次公开总结了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并表示将举一反三查找执法突出问题,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得到提升。

  专门总结一个冤案的教训,这在我国还不多见。应该说,某种程度上,正是佘祥林案

一经报道后,迅即在全国引起震惊和关注的情况下,总结才成为一种可能。而总结佘祥林案,也可以看作是湖北的有关政法部门向全国舆论的一个交代。我们注意到,总结比较侧重于查找执法办案中的“主观原因”,如“主观臆断,有罪推定”、“监督乏力,制约不够”、“执法主体素质不高”等等。在总结提出的几个教训中,特别提到“政法部门要深刻汲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时效意识不强的教训”。笔者认为,这几个意识的确需要认真汲取。佘祥林案之所以办成冤案,其中有诸多可以阻止冤案发生却最终被遗憾地忽略了的“细节”,比如,没做DNA就确定女尸是佘妻张在玉;证据不足仍对佘采取强制措施;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起诉、审判时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辩解……这些“细节”之所以被忽略,与上述几个意识淡薄不无关联。

  总结认识到这个程度,应该说达到了一个普通意义上“总结”的要求。但其中的遗漏和外围责任反思的缺失也是明显的,比如,见诸报道的“总结”中没有就“刑讯逼供”这个具有一定典型性的行为进行反思,给出对策。再如,佘祥林被冤枉定罪后,其母亲兄长及其他亲戚、村民因鸣冤上访长则被关9个月、短则被关几十天,佘母在被关9个月释放后3个月病逝,“总结”没有提及如何正确对待鸣冤者(即使其鸣冤方式不当,也是纠正错案的一个可能的通道),不能不说也是一种遗憾。

  总之,这个“总结”虽然诞生于舆论压力之下,但不失为司法执法机关检讨自我、公开向公众阐述工作教训、总结经验得失的好方式。只是,希望这样的总结不要流于应付,不要泛泛而谈,要更深刻、更具体、更全面一些,这样,才能真正有助于防止和减少类似冤案、错案的发生并在全行业起到普遍的警诫作用。(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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