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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督导履行股改承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1:18 大洋网-广州日报

  保荐机构从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不仅要制定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还应当在方案实施后,持续督导相关当事人履行其在方案中承诺的有关义务。

  据新华社电

  中国证券业协会20日发布《关于保荐机构从事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通知,保荐机构将按照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合理收取不低于1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和不低于150万元的保荐费。

  《通知》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改革意向、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向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对其公告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并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组织编制相关文件,出具保荐意见。

  《通知》强调,保荐机构应当督促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上市公司做好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沟通协调工作;在改革方案实施后,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承诺的有关义务。

  关于保荐机构收费问题,《通知》明确,保荐机构以服务的质量、承担的工作量和保荐的责任及风险为基础,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合理收取相关费用。原则上,可以包括财务顾问费和保荐费两部分:财务顾问费是保荐机构制定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收取的费用;保荐费是保荐机构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出具保荐意见、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收取的费用。

  其中,财务顾问费根据保荐机构制定并协助实施改革方案的复杂程度和服务质量、工作量,以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收取;保荐费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后,以不低于150万元的标准收取。(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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