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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广泛参与 民警人性化执法话题引起反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1:51 法制日报

  民警人性化执法话题引起反响

  本网7月18日推出《谁来为民警人性化执法埋单》的新闻话题后,不断有各地读者、专家学者投书编辑部发表看法,同时也引起网络媒体舆论的关注。现刊发其中部分观点,欢迎广大读者继续参与讨论。

  众议

  读者观点

  署名青岛陈纪阳的读者民警为“人性化执法”义务照顾犯罪嫌疑人家中孩子和山羊,这既使民警无法得到正常的休息,也牵制了公安机关投入对社会治安控防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大量警力。这种“人性化执法”造成有限的警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这对嫌疑人是人性了,对广大人民群众却是最大的不人性。

  署名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鲁跻峰的读者警方有责任对犯罪嫌疑人的无人照顾的未成年子女给予妥善的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在家长受到刑事强制措施时,家中的未成年子女处于无人照顾的状况,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警方最先知情,该给予孩子妥善的安置,保障其生活,这是人民警察救助处于危难的公民的职责所在。

  署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张晓军的读者判断该案应抓住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的是公安机关的执法目的。政府在对公安机关进行资源分配时,主要倾向其治安管理职能和刑事侦查职能,社会救助义务的自发履行会挤占部分资金和人员。第二个问题是执法成本问题,由于公安机关社会救助义务的自发履行势必会加大处理违法案件的处理成本。第三个问题实际上是整个行政系统与具体行政机关之间职权职责的划分问题。按照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划分,社会救助和社会救济职责是归属于民政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的,公安机关的社会救助行为只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所负责任的推诿。综上,对河南省巩义市的做法不应提倡。

  学者观点

  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博士生导师贾宇首先所有的执法部门都应该人性化执法,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但是,人性化执法应当适可而止,恰如其分。国家设立不同的机关,都是有其不同的职责,执法机关不应该频繁并且过分超出其本职工作的范围来行事。

  其次,我们不应该从道德层面上用社会伦理和社会舆论来混淆和抹杀法律赋予执法部门的功能和职责,不应该强加给执法部门太多的义务和责任。

  最后,面对公众或者犯罪嫌疑人遭遇困难民警应该伸出援助之手,然而当解决其燃眉之急后,应该采取合理的善后措施,完善中间的衔接程序。

  西北政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生导师杨旺年针对该问题可考虑建立如下机制:一是遇到此类情况,首选由其近亲属或朋友承担这些事务。一般来说其近亲属或者朋友一般情况下都是愿意尽此责任,利于对孩子的照管和家事的操持。二是由“儿童村”或其他自愿者分担。为了解决服刑罪犯服刑期间其未成年子女没有人照料的问题,一些地方建立有儿童村,所以,遇到此类问题,不妨与儿童村联系。三是由当地政府建立协调机关,由政府的机关部门做此“善后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学博士袁震公安机关的所为完全体现一种执政为民,执法人性化的理念,就公安机关所为的行为来看,其应为民法中的无因管理行为,因在公安机关与被管理人之间产生一种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但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与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责不符合。因而,在紧急情况下,可由公安机关为此无因管理行为。但是,不管怎样,笔者认为该案例中公安机关的行为值得提倡,因为它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人性化的崇高的价值理念,是一个时代的方向。

  重庆行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喻中从法理上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既是国家稳定的需要,也是社区安宁的需要。但是,法律在惩罚犯罪者的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却可能造成“幼无所养”的后果。为了使这些无辜的孩子不致挨冻受饿,国家与法律有义务为孩子确定一个暂时的监护人。在确实找不到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的特殊情况下,城乡基层社区自治组织应当履行监护人的义务。

  媒体观点

  近日,民警人性化执法谁该埋单的新闻话题受到媒体普遍关注,被网络和多家报刊转载。《新京报》发表社论认为:人性化执法的收益永远大于成本。该社论说:民警给犯罪嫌疑人无偿照看孩子,替他喂养,或许在有些人看来“不划算”,一是浪费了有限的警力,二是要付出一定的社会成本,三是显示不出法律的“威严”。但是,民警的这一举动,在普通公众看来,它恰恰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恰恰体现了法治的本意,恰恰让当事人和其他人都能感受到法治的力量,而这,绝不是被误解的法的“威严”所能实现的。所以,长远看来,人性化的执法的收获要远远大于它所付出的成本。 本网见习记者徐伟整理(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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