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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女童索赔10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2:57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韩暄

  宁波晚报讯去年5月9日,海曙区柳馨花园一民宅因煤气泄漏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一对老夫妇死亡一女童伤残的惨重后果。老夫妇子女向宁波兴光煤气集团公司索赔的民事纠纷案件前不久已经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目前正向省高级法院上诉;8岁女童起诉宁波兴光煤气集团公司的赔偿纠纷一案,昨天下午由海曙区法院一审开庭,女童父亲金先生以法定代理

人身份出庭与煤气公司对簿公堂。

  原告方观点

  金先生认为,煤气公司属于“从事高危消费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保证燃气供应的安全。由于煤气公司在燃气供给渠道中安全措施不足,在接警后的检查过程中又未发现和消除燃气泄漏所带来的隐患,最终导致了爆炸的发生。因此,这次事故属于高危作业造成的人身损害,煤气公司承担的是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应当对他女儿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据金先生介绍,女儿经治疗,目前面部仍留有增生性瘢痕,总面积达20平方厘米,对容貌造成了严重影响。女儿双手背瘢痕致双手丧失功能各20%以上。而且因为伤势严重,女儿一直在治疗中,不能正常就学。

  被告方观点

  煤气公司在法庭上提出,爆炸发生在用户使用燃气的过程中,直接原因是已故的女童祖父母当时没有尽到安全使用管道煤气的责任。煤气公司在接警后,按照规定及时到达了出事地点并进行了处理,整个过程符合规范。

  爆炸导致女童受伤,相应的责任应当由相应的责任方来承担,金先生和他的已故父母、柳馨花园的物业公司分别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煤气公司在工作程序上不存在任何过失和故意的过错。

  法院暂未判决

  女童的索赔标的共计109万元,其中包括目前实际花费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今后20年的护理费(60万元)和精神抚慰金(30万元)。

  昨天下午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适用的是一般侵权责任还是特殊侵权责任?如果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煤气公司有没有过错?过错应当如何承担?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法庭未当庭判决。

  另案一审已判

  金先生与他的妹妹为父母双亡向煤气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财产损失合计150余万元一案,在上月底一审已判。市中级法院认为,金先生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及供用总合同的用气人,未及时发现燃气灶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而他父亲点燃煤气灶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兴光煤气集团公司作为燃气供应企业,尽管派人前往检查,但没有采取措施排险,负有间接责任。一审判煤气公司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以及房屋修复、财产损失费各30%,共约30万元。金先生不服,已上诉省高级法院。

  事故回放杰

  去年5月9日晚7时许,柳馨花园65号603室住户金先生的父母携带孙女回家,为解渴,金先生父亲在厨房用燃气灶具烧开水———而扭动开关的那一刻,其实就等于引爆了无形的炸药包。爆炸发生后,金先生父母经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金先生的女儿面部和双下肢烧伤,至今仍在接受治疗。

  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是金先生父亲在用燃气灶点火时,遇燃气灶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口连接处泄漏的燃气,产生爆炸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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