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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昨日搅起一锅“豆浆”官司(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2:58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永和”昨日搅起一锅“豆浆”官司(图)
王勇 摄

  记者周立明实习生周旭静

  宁波晚报讯由于优质的服务和特色点心,“永和豆浆”近年来已渐为甬城广大食客熟知并喜爱。然而,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近日将宁波的几家永和豆浆店告上法庭,认为宁波的“永和豆浆”侵犯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昨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六审判庭内座无虚席,该案件的第一次庭审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缘由

  上海弘奇来甬开永和豆浆加盟店受阻

  早在今年初,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抵甬向法院提起诉讼。出于对此案的关注,早在昨天开庭前,记者已进行了多方采访。记者了解到,上海弘奇打这场官司,与其在宁波开永和豆浆连锁加盟店受阻有关。

  据了解,永和豆浆最早源自台湾省。早在1995年2月21日,该品牌的所有人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就将“永和YUNGHO+图”在中国大陆注册于第30类(豆浆、茶、乌龙茶、豆花、冰淇淋)商标。2001年12月,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获得了该商标在大陆的使用权,并将该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弘奇在获得该商标使用权后,据称已陆续与全国各地“近百家”经营者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开出了为数众多的永和豆浆加盟店。然而,在宁波城区,上海弘奇直至去年年底以前,仍未能开出一家加盟店。原因很简单:早在2001年以前,宁波的海曙和江东已经先后经工商注册登记分别开出了“宁波海曙永和豆浆店”和“宁波江东东胜永和豆浆店”等店铺,根据工商企业登记法规中同一注册地不得重名和注册在先等规定,上海弘奇想在宁波海曙、江东等主要城区开出主打“永和豆浆”招牌的加盟店,难度颇大。今年上半年,江东有一经营户得到上海弘奇的加盟授权,注册登记时试图使用“永和豆浆”字号,却遭到拒绝。最终,该经营户只能从工商部门登记出“宁波市江东百丈永来餐馆”。

  记者经采访获知,为取得在甬开“永和豆浆”加盟店名正言顺的地位,上海弘奇早在2003年,就向工商部门举报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侵犯其商标权。由于海曙永和豆浆店在店面、玻璃门窗、灯箱及餐具上使用了上海弘奇曾在第43类(餐饮服务类)上注册的稻草人图形和头型商标,工商部门当时对海曙永和豆浆的当事人洪加富作出了1万元的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继续使用。而对于上海弘奇所认为的其商标使用权中的核心部分“永和”二字,工商部门并未认定其被侵权。

  最终,上海弘奇将“宁波海曙永和豆浆店”和“宁波江东东胜永和豆浆店”等告上了法庭。

  起诉

  原告诉求赔偿30万元

  在昨天的法庭上,作为原告,上海弘奇主要提出了以下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请求判令被告在《宁波日报》上刊载“致歉声明”(除中缝以外的其他位置,不小于1/8版面),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

  上海弘奇方在法庭上表示,他们是“永和YUNGHO+图”的独占商标使用权人,而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等店铺打出“永和豆浆”的旗号,足以使消费者产生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上海弘奇据此认为,被告方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申辩

  宁波永和豆浆商誉是宁波人自己创下的

  针对上海弘奇的起诉,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的代理律师赵爱丽当庭答辩。

  赵律师指出,按国家商标类别分类,上海弘奇主要提及的“永和YUNGHO+图”商标属于第30类的商品商标,其注册范围为豆浆、乌龙茶、冰淇淋等商品;而餐饮服务类,国家另安排有第43类商标注册。豆浆店也是属于餐饮服务店的,上海弘奇并未取得“永和YUNGHO+图”商标餐饮服务类的使用权,其所在进行的餐饮业加盟方式本身就存在问题,更遑论告宁波这几家豆浆店侵权了。

  赵律师指出,上海弘奇在首次被许可使用“永和YUNGHO+图”商标的时间已经是2001年的年底。而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早在1997年6月27日就已经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开店营业了;另一家“宁波江东东胜永和豆浆店”,则是海曙永和豆浆店业主洪加富的弟媳妇于2000年5月30日注册开的。这两家店的存在在时间上已经在上海弘奇取得商标权之前,按照商标和企业名称字号注册在先的原则,被告方并无过错。

  在昨天的庭辩中,双方代理人以及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官最终未当场作出判决。

  专家

  企业名称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宁波品牌商标界权威人士、宁波市商标事务所顾问鲍忠芳昨天告诉晚报记者,该案件中牵涉到以下几个矛盾冲突:首先是企业名称字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他指出,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在1997年6月份注册登记后,就享有了该“永和豆浆”在宁波海曙区的字号权。其与上海弘奇所享有的“永和YUNGHO+图”商标权是两个概念,它们分别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国家工商总局曾专门发过《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显示,在两者权利出现冲突时,一般看其(商标或字号)是否被正当使用。

  其次则是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之间的冲突。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属于两个不同的商标类别,但由于种种原因,有相当多的商品商标所有人把该商标使用于服务项目上。在这种情况下,其服务项目上权利是否仍受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就存在许多问题。

  鲍忠芳认为,该案还涉及商标使用权利和保护权利,企业字号招牌与广告宣传、店名招牌等许多方面的冲突问题。

  在专家们看来,该案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和学术探讨价值,该案结局如何,最终将被如何判决,值得各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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