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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泳权利实现的两个要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4:27 中国新闻网

  一群裸泳者,出现在北陵公园和较偏远的于洪区造化乡英守村的丁香湖,“令人惊讶的是,赤身裸体的男人身边还有只着贴身内衣的女子,而隔着6米左右远就是目瞪口呆的傍晚出来散步的游人。”(《辽沈晚报》7月21日)

  这些裸泳者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大的争议。有人认为裸泳击破了道德的底线,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因此有关方面应该设禁止裸泳的牌子,作为提醒;也有人认为,在现代社会生活

中,人们对一种行为的判断标准已经是多元的,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影响公共利益,社会就应对此保持尊重与理解。

  与此同时,在英国,7月17日清晨,2000多名志愿者在纽卡斯尔市街头上演了英国迄今最大规模的裸体行为艺术表演。该表演名为“裸体之城”,组织者是美国艺术家斯宾塞·图尼西克。

  中西的道德观念差距之大,由此可见一斑。但是,这种允许裸泳与裸体行为艺术在西方社会也是经历过漫长的时期。在一百多年前,大多数西方国家,裸泳者会被警察以各种“损害道德风尚”名义逮捕,但是,随着裸泳的人越来越多,并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随着人们的道德观念的多元化以及对裸泳的观念改变,宽容意识的增强,在特定的场地,甚至是一些公共的场地进行裸泳,在大多数西方国家视为合法的事情。

  今天,裸泳者要想将裸泳争取为自己的权利,在我看来,与西方社会走过的道路一样,必须取决于以下二个因素:

  首先,是道德多元化与道德宽容精神的强化。每个人可以有自己的道德观,这种道德观只要不妨碍他人利益,就应当宽容,允许其存在,而不应当将自身的道德观强加于他人。从目前的情况看,裸泳者所处于的道德环境不容乐观。前不久,某大学就规定对有“一夜情”的学生实行开除,而所谓的“一夜情”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处罚依据,是一个纯粹的道德概念;去年杭州临安的浙西天滩景区划出了一块专门的水域,设立了浙江省内首个裸泳区,迫于各方压力,不到半月,他们就关闭了裸泳区。这些事例都说明,有人总是希望用法律或行政的大棒来干涉道德事务。

  其次,是人们本身对于裸泳这种行为的逐步认同。裸泳行为本身是具有外部性的,也就是在进行裸泳时候,对于不赞同裸泳的人来说,有可能碍其观瞻,从而影响他人的利益,除非裸泳者在自家游泳池内。如某一国家的一海滩,并不禁止裸泳,但禁止60岁以上的老人裸泳,原因是这一年龄段的人皮肤松驰,裸泳给人带来视觉污染,这是裸泳外部性的另一极端表现。在我们国家,不能接受裸泳的人还是相当多,裸泳者不能因为自己裸泳使他人权利受碍,因此,现阶段,裸泳的权利还应当限制在极为封闭的环境中,如果人们慢慢地接受裸泳,那么,裸泳的权利就可能得到扩张,在某些特定的公共场合也可能享有此种权利。

  启蒙思想家总是爱举“天赋人权”的大旗,但在现实中,权利的生成总是与特定社会道德、人们的观念与习俗等分不开,一种权利也许要经过漫长的博弈才可能获得。就裸泳的权利,我认为,这是个道德范畴,不宜用法律或其他强制手段禁止,但同时它又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所以裸泳应当在不影响他人的较为封闭场地进行。

  来源:上海青年报;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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