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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集粹:权力中层:承上启下还是欺上瞒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4:51 人民网

  仔细想想,德国人的做法是有道理的。世界上没有天生的腐败者,更没有一次成型的巨贪。我们从众多贪官所走过的路看,在清廉走向小贪、大贪、巨贪的道路上,存在在另一个版本的“青蛙效应”——他们最初都是从收小礼物、吃喝等并不觉得是受贿的粘小光方式开始,都经历了从不自觉、不设防、被动、胆怯、内疚、害怕到逐渐适应、安然、胆大、主动、贪婪、失去理性、不想回头、无法回头直至走向监狱甚至杀头的;非常雷同的过程。很明显,如果一开始就对其进行制止,这种制止将非常有效,因为这时候他没拿人家的值钱东西

,就不会被巨额金钱所诱惑,更不会被长期、大额的行贿者所要挟。

  形成良好官德自孝敬父母始,这无非又是政治“德化”的一种努力。中国一直有这样的传统:寄望官员都成为仁人君子,从而实现政治的清明。但这样做有用吗?无数的事实已经证明,在防腐上,假定有权者自私的制度设计比假定有权者是君子的制度设计要有效得多。这方面韩非子说得非常直白:政治贤明的开始在于抛弃所有道德上的陈词滥调,避开所有道德改革的努力。这么说或许绝对,但约束权力的根本是法律和制度、是强有力的监督,道德改革只不过是在此基础上的补充。

  怎样才能达成这种安全与信赖?我并不想简单地呼吁政府完善法制建设。首先,一些公权系统并不天然地具有为民众服务的本性,甚至相反,正如孟德斯鸠说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其次,即使公权系统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及其他社会制度,也不能完全解决公民的道德和其他社会关系的问题。比如有人在水库溺水,警察再怎么快速,也不如现场的一只援手。

  “假唱”之害,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侵犯了观众的利益,还危害了音乐行业的健康发展。很多人发出如此感慨:现在已经没有真正的歌星了。那些在这“榜”那“榜”捧回一个个大奖的所谓歌手,往往有着年轻靓丽的面孔,但唱起歌来实在难以恭维,不是跑调比火箭还快,就是走音,想听他们唱歌吗?那就买他们的专辑,在那里他们才能顺畅地把歌唱下来,才算会唱歌,因为这都是用机器制造出来的。即使这样,也不耽误他们到处演唱赚钱,因为可以假唱。

  大众传播需要收听收视率,但不能片面强调,更不能绝对化。传播应该迎合需要,但迎合的应该是主流,而且不能单纯被动迎合,还要有正面主动传播、影响的必要。传媒需要广告,但广告不能替代传媒的教化功能,必要的公益性节目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不能以赢利为目的。

  工人日报:扫黑一锅端不如见一个端一个

  “黑诊所”的危害性不言自明。只要“黑诊所”一天不除,其危害就存在一天;只要有一家“黑诊所”存在,对市民健康和安全的威胁就不会消除。这次通州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一举端掉了15家无证无牌“黑诊所”,成绩当然应该肯定。但也要看到,一次行动就端掉15家“黑诊所”,一方面说明我们身边的“黑诊所”还不少,另一方面,15家“黑诊所”不可能是一下子同时从地下冒出来,说明平时这些“黑诊所”就已经进入了卫生执法部门的视线。当初就应该发现一个打一个,见一个端一个,不能给他们以喘息的时间和生存的空间。如果非要等到集中采取行动,声势倒是浩大,场面也壮观了,但实际上等于又给这些“黑诊所”谋财害命留下了更多的时间和机会。

  中层官员还有一定的审批权和决策权,一些小事可以自己拍板,重大事项虽然要请示领导,但是在领导对细节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下,他们的意见往往左右着领导的审批。这种决策权和执行力的合二为一,为中层官员的权力运作提供了一个很大的可操作空间,在处理具体事情上他们是承上启下还是欺上瞒下,直接决定着基层单位审批事项的命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很多同志反映,郝和平工作没有章法,很不规范,自作主张,这种不规范其实是现行管理体制不规范的一个缩影。

  长期以来,聋哑人的世界,对于健康人来说,是全然未知的。除了福利机构给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之外,社会和政府为他们所做的实在是少之又少。说起我们为盲人和聋哑人做的事情,无非就是在城市交通和公共设施中铺设几条盲道,建几座聋哑学校,以象征对弱者的关怀。他们的一生,往往只能在福利院和福利工厂中黯然度过。

  邮政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市场主体地位不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条件下,改革措施很可能会导致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一种是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邮政市场竞争;另一种则是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阻碍市场竞争。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贸然提出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并且组建国家邮政局,很有可能会加大行业经营管理成本,导致更多的问题发生。

  教育无小事,有关教育的政策更无小事。因此,教育部门的任何条文条规出台时,都必须慎之又慎。为此,教育部门的决策者一定要详细地了解公众的真实意见,这种意见不仅仅是来自学校教育工作者,还来自学生、家长乃至更具普遍性的社会公众。与此同时,要详细地做调查研究,确信这种政策落实的可能性有多大,可操作性强不强,如何落实,落实不了怎么办。否则,政策就会遭遇流产,惹人笑话。

  新京报:刑事诉讼法中不是可以而是有权

  刑事诉讼法是非常重要的程序法,其公正的关键是保证检方权力和被告方权利的平衡。法律措辞必须明确,单一解释,没有异义,避免模棱两可。我国刑事司法实行“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最重要的公民权之一,为了保障这一公民权,刑事诉讼法在措辞上,必须避免在道义上贬低嫌疑人或被告方,必须禁止检察方自我扮演正义化身。刑事诉讼程序中,博弈的双方,一方是受到起诉的公民,另一方是有政府支持的检察方,力量悬殊。刑事诉讼法必须保障双方的平衡。为此,在刑事诉讼法中,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是“有权”而不只是“可以”尽一切可能辩护,而检察官则“必须”而不是“应当”遵从法律的约束。

  记得小时候,将工厂里的工人称作“工人叔叔”,将乡下的农民称作“农民伯伯”,在我的心目中,他们同样神圣。我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这些农民伯伯们竟然受到歧视,“神州一夜添风雨,伯伯如今作贱民。”农民工是我们的兄弟,不久前,南方某地发生工程事故,十几名民工被压在坍塌的建筑物下面,当地市民、医生、消防战士冒着生命危险奋勇抢救的场面,令人感动不已。农民工为城市付出了无数的血汗和艰辛,我们应当回报给他们的是平等与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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