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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遭遇车祸 俩车主赔偿八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5:37 宁夏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马琳通讯员尹鹏)近日,隆德县法院审结桑某诉张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确定由肇事车主张某、王某共同赔偿乘车人桑某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7.93万元,维护了受害人桑某的合法权益。

  2004年4月21日22时30分,隆德县城关镇个体司机王某驾驶自营的宁D82652号大货车自县城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固原市某单位张某驾驶的宁D81208号吉普车(挪用号牌)由西向东

行驶时发生相撞,致使坐在吉普车内的桑某受伤,花医疗费21288.88元。隆德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桑某无责任。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能协商一致,桑某诉至法院。经办案人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张某赔偿桑某各种经济损失63448.08元,王某赔偿桑某15861元,共计7.93万。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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