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拿到支票不等于拿到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6:32 宁夏日报

  王先生与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随后向该公司供货。该公司收货后,交给王先生一张票面金额为3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王先生持票到银行承兑付款时遭到拒绝。

  银行的理由是支票空头,该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王先生遂依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该公司,要求偿还货款。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支票是不能证明王先生曾经向对方供过货的,这时王先生才意识到自己手中已经没有为该公司供货时的收货凭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作为出票人的买方公司提出抗辩后,王先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供货义务。现因王先生无法提供自己向该公司供应了价值3万元货物的相关证据,因此,王先生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误区:支票就是钱

  在类似纠纷中,供货人一个错误认识,即认为“支票就是钱”,“拿到支票也就拿到钱了”,所以,供货人在收到支票后总是将收货凭证交还给对方,以表示双方账款两清。对于诚信的买方,这样的交易方法本无可厚非。但是,对于缺乏诚信的买方,这样的做法就具有潜在的交易风险了。王磊王巍/文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