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支票不等于拿到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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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6:32 宁夏日报 |
王先生与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随后向该公司供货。该公司收货后,交给王先生一张票面金额为3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王先生持票到银行承兑付款时遭到拒绝。 银行的理由是支票空头,该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王先生遂依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该公司,要求偿还货款。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支票是不能证明王先生曾经向对方供过货的,这时王先生才意识到自己手中已经没有为该公司供货时的收货凭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作为出票人的买方公司提出抗辩后,王先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供货义务。现因王先生无法提供自己向该公司供应了价值3万元货物的相关证据,因此,王先生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误区:支票就是钱 在类似纠纷中,供货人一个错误认识,即认为“支票就是钱”,“拿到支票也就拿到钱了”,所以,供货人在收到支票后总是将收货凭证交还给对方,以表示双方账款两清。对于诚信的买方,这样的交易方法本无可厚非。但是,对于缺乏诚信的买方,这样的做法就具有潜在的交易风险了。王磊王巍/文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